【清算组的决议】公司清算案例1:公司清算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1 13:13浏览量:898

【清算组的抉择】公司清算事例1:公司清算未告诉已知债款人清算组长承当补偿职责
原告巩建国,男,1951年11月30日出世,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7号。
被告马佳,女,1979年8月21日出世,汉族,北京康爱科技生物有限公司管帐,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兴园13号楼5单元602号。
原告巩建国与被告马佳清算组成员职责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张小龙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建国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马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巩建国诉称,2007年2月,北京康爱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公司)欠原告劳务费发作胶葛,原告申述了康爱公司,大兴法院判定原告胜诉,康爱公司应付出原告30500元。之后,康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调停,康爱公司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付出原告28000元,逾期不付出28000元,仍要付出原告30500元。调停书收效后,康爱公司一向未实行。原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康爱公司被歹意刊出,其时被告马佳是清算组组长。因为康爱公司被刊出,致使原告的债款不能完成,被告马佳作为清算组成员,在之前劳务费胶葛的一审、二审中都是康爱公司的托付署理人,明知尚拖欠原告劳务费,仍歹意刊出康爱公司,形成原告丢失。对此,被告马佳应予以补偿。故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补偿拖欠的劳务费30500元及利息(自2007年6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则的逾期利息的双倍付出),案子受理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马佳未做出辩论,亦未参与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原告巩建国与康爱公司之间因劳务合同胶葛,原告巩建国将康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康爱公司付出劳务费、出差补助费、补偿金等。2007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07)大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康爱公司给付原告巩建国劳务费30500元。之后,康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调停,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4384号民事调停书,约好:康爱公司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付出原告28000元,逾期不付出28000元,仍需付出原告巩建国劳务费30500元。调停书收效后,康爱公司未按调停书约好内容实行付款责任。2007年4月25日,康爱公司作出股东会抉择,赞同建立清算组,由郝笑东、邹庆芳、马佳三人任清算组成员,被告马佳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一起,股东会抉择向工商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之后,清算组作出康爱公司清算陈说:“公司已无经营项目可做,经股东协商刊出该公司;公司财物总计0.7万元,活动负债为0万元,净财物为0.7万元;本公司对外没有任何债款债款及未了断的事务,悉数处理完毕。并准时交纳应交税款,税款已结清……”2007年6月11日,康爱公司又作出股东会抉择,赞同清算组作出的清算陈说内容。2007年6月2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刊出核准告诉书,准予康爱公司刊出。在康爱公司刊出过程中,原告巩建国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款的告诉。
另查,原告巩建国将康爱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康爱公司付出劳务费、出差补助费、补偿金及后来两边在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达到调停,康爱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均为被告马佳。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定书、民事调停书、工商挂号查询资料及原告方陈说等依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有辩论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进行质证的权力,本案被告马佳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抛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力。康爱公司与原告巩建国之间的劳务合同胶葛经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调停,康爱公司有责任付出原告巩建国劳务费。康爱公司在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请求刊出公司,应属歹意。被告马佳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及原劳务合同胶葛的托付署理人,明知康爱公司尚有未清偿的债款,未告诉原告巩建国申报债款,致使康爱公司刊出后,原告巩建国的债款未能完成形成丢失,关于该丢失,被告马佳有差错,应予补偿。因而,原告巩建国要求被告马佳补偿劳务费30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则,债款人未按指定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依据(2007)一中民终字第4384号民事调停书,康爱公司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实行付出劳务费责任,康爱公司一向没有实行,应付出原告巩建国的利息丢失。该利息丢失,被告马佳亦应补偿。因而,原告巩建国要求被告马佳补偿逾期付出劳务费的利息丢失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本院亦予以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缺席判定如下: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