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有哪些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9 22:38浏览量:1333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两边的具体状况判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依据《婚姻法》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状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育的问题应依据子女的年纪分两种状况来决议
榜首,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育。榜首条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假如母亲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 .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育的问题。首要应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两边的状况判定。假如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关于女健康成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一方患有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5)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假如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爸爸妈妈两边关于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允许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践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确认。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抚育方担负子女悉数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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