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属于民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4 11:40浏览量:2500
收据一般指的是商业收据,包含汇票、本票、信用证等等,而收据是具有必定经济价值的,有些收据能够兑换成钱银,因收据问题发生的胶葛是比较多的,那么收据胶葛归于民事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收据胶葛归于民事胶葛吗
在实践中收据胶葛有可能是民事胶葛,但有些收据胶葛涉及到违法的问题,例如收据欺诈、假造收据等就归于刑事案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得借款、收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意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别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诈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收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二、关于收据胶葛与其他合同胶葛的界定问题
收据作为一种流通手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效果,是买卖的重要前言。收据胶葛也往往与其原因联络胶葛交错在一起,怎么严厉掌握二者边界,精确地适用法令,是当时审理收据胶葛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所谓收据胶葛,是指因行使收据权力或许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而引起的胶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中确认收据胶葛的案由时,便是以此为基点,确认了七种归于收据胶葛的案由:收据付款请求权胶葛、收据追索权胶葛、收据交给请求权胶葛、收据返还请求权胶葛、收据损害赔偿胶葛、收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胶葛、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胶葛。在这七种案由中前两种,即收据请求权和追索权胶葛,属界说中的行使收据权力胶葛,后五种归于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胶葛,是根据《收据法》的条文规则来确认案由。收据联络是由收据法调整的,不表现本质内容的方式联络,当事人之所以承受收据的原因或现实构成了收据的原因联络。原因联络不是收据法规范的目标,而应由民法、合同法等法令规范来调整。下面就咱们审理一个事例来阐明这个问题。沈阳交通物资公司(该公司为虚拟称号,以下简称沈阳公司)的事务员许某与大连益源公司口头订立了五十万元的钢材买卖合同,因许某曾作为沈阳公司的署理人与大连公司发生过事务来往,所以大连公司就开出了一张金额为五十元,收款人为沈阳公司的银行汇票,交给了许某,而许某私刻了沈阳公司的财政印鉴在沈阳某银行贴现后将现金提走,大连公司以买卖合同返还货款为由申述沈阳公司。案子在审理中有一种观念以为,沈阳公司的事务员许某持假造的公司印鉴在银行进行贴现,银行作为署理付款人未能辨认出来而过错付款,归于收据法五十七条规则的"重大过错",应承当民事责任,故应追加该银行参与诉讼,作为收据损害赔偿胶葛来审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念,本案中原告大连公司与被告沈阳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联络,而收据仅仅这一合同联络的实行载体,当大连公司将记载收款人为沈阳公司的汇票交给沈阳公司的事务员许某后,大连公司已实行完了两边买卖合同联络买方责任,沈阳公司成为该收据的合法持票人。因沈阳公司未供货而发生本案胶葛,仍属合同法调整领域。沈阳公司的事务员许某造印鉴,将汇票在商业银行贴现,在沈阳公司与银行间发生了所谓的"因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而引起的胶葛",是收据胶葛,但属另一个法令联络,在这个法令联络中建议权力的主体是本案被告沈阳公司,且沈阳公司并未向商业银行建议权力,故本案不归于收据胶葛,应定为买卖合同返还货款胶葛。
可见,界定一个案子是否属收据胶葛,既要看其是否因行使收据权力或许收据法上的非收据权力而引起的,又要看当事人的详细建议,这样才干确保精确地适用法令。
三、收据欺诈罪怎么确定
1、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明知”的,在片面上是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是差异是否构本钱罪的重要边界之一。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片面上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则不构本钱罪。
应当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根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后得出结论。关于冒用别人的收据、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假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欺诈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意图,没有这种成心和意图,就不能构本钱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景象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1)不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2)将别人的金融收据误以为是自己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缺乏而误签言而无信或许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错而作过错记载的:
(5)不知是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2、差异收据欺诈罪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边界
两罪的底子差异在于,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假造、变造行为自身,而金融收据欺诈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仅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则,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违法往往又是联络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许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然后运用该假造、变造的票证进行欺诈活动,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一种牵连犯的景象,应当从一重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收据胶葛归于民事胶葛吗”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收据胶葛有可能是民事胶葛,但有些收据胶葛涉及到违法的问题,例如收据欺诈、假造收据等就归于刑事案子。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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