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员工拒签劳动合同自己会有不利后果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15:39浏览量:1736
有些劳作者怕劳作合同对自己有束缚,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那么不签合同对劳作者自己有影响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职工拒签劳作合同自己有晦气结果吗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签定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一起的法定责任,劳资任何一方不签劳作合同将承当由此形成的法律责任。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相关常识:
1、《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3、《施行法令》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4、《施行法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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