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屋赠子 离婚后能否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5 00:30浏览量:440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邓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该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因爱情不好,两边签定离婚协议,约好:两边协议离婚,儿子小王随邓女士日子;动迁房属夫妻一起产业,两边自愿抛弃各自一切的权力,将产权改变至小王一人名下。2007年9月,王先生与邓女士在民政局处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0月,王先生搬出了动迁房。但他们一向未处理产权改变手续。
2010年 4月,王先生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张小姐。2010年5月,动迁房产权改变至张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王和邓女士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承认王先生与张小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支撑了该诉请。该案一审判定收效后,小王于上一年再次申述,要求将动迁房产权改变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践实行,且该房产权一向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吊销赠与。邓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好将共有房产赠与小李,小李所称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为,系争房产为王先生、邓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用,王先生无权单独面吊销。因而,法院判定动迁房产权归小王一切,王先生、邓女士应合作小王处理产权改变事宜。
事例剖析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说有关规定,王先生与邓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系争房子为一起产业,并对包含系争房子在内的产业切割达到了协议。现王先生未举证证明两边在缔结离婚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亦未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就该产业切割协议恳求法院改变或吊销,故两边离婚时所达到的产业切割协议合法有用,对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
依据王先生与邓女士离婚协议的约好,系争房产为两边一起产业,两边约好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赠与系王先生与邓女士一起向小王赠与产业的行为,是共有人一起赠与,而非王先生单独赠与。王先生不是赠与产业彻底的一切人,因而无权单独面吊销赠与条款。
法令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
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更多相关常识可咨询明光市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