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6 16:48浏览量:2460
商标驳回复审的恳求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恳求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检查成果,一般有违背禁止性规矩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恳求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矩,均能够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恳求。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触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恳求人,但第三种,也便是因为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状况比较复杂,笔者首要就此种驳回复审打开论说。
此种驳回复审,触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恳求人、在先商标权力人三方,假如被驳回商标恳求人关于商标局引用的在先商标的权力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产品不相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别之处。可是,假如被驳回商标恳求人关于引用的在先商标权力有争议,以为引用商标恳求系违背《商标法》相关规矩的歹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恳求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以为引用的在先商标权力自身便是不合法取得,不该成为被驳回商标恳求注册的妨碍。因为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判决进行检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相似于贰言、吊销等商标法令事务的特色,状况则变得比较复杂。《商标评定规矩》第三十五条规矩:商标评定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恳求决议的复审案子,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议和恳求人恳求复审的现实、理由、恳求以及评定时的现实状况进行评定。可见,关于此被回复审,提起复审仅是保存被驳回商标的恳求日不至于因驳回而损失,而并不必定确保被驳回商标取得注册,被驳回商标是否取得注册,取决于商标评定委员会评定时引用商标的现实状况,而引用商标的现实状况,需要用其它程序来加以解决。
因而,实际操作中均是要求被驳回商标的恳求人在提起驳回复审恳求时,还应当向商标局提起针对引用商标的贰言恳求(引用商标未取得注册的状况),或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起针对引用商标的吊销恳求(引用商标已取得注册的状况。商标评定委员会将依据贰言恳求或吊销恳求的判决成果,对驳回复审恳求做出相应的判决。但因为不服贰言判决又可能面对复审,关于贰言复审不服还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不服吊销的判决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则驳回复审判决必将无限期拖后,然后导致被驳回商标核准注册遥遥无期,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立法意图。一起,对同一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别离屡次提起不同的法令程序,也人为添加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的作业量,不利于进步功率。
小编以为此现象有必要引起相关部分的留意,对此状况从立法或操作上加以解决。笔者以为,可将此种状况从驳回复审中独自列出,针对此种驳回,商标局在发放驳回告诉书时就应特别注明,如对引用商标的在先权力有不同的定见,应在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的一起,供给相应的依据,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驳回该商标在先恳求或吊销该商标在先注册的判决。商标评定委员会在收到驳回复审恳求时,依据不同的状况,关于要求驳回在先恳求的,应告诉商标局间断检查(等同于贰言,但由商标评定委员会直接进行审理并判决),关于要求吊销在先注册的则直接做出判决,一起做出被驳回商标是否应取得注册的判决。
此种解决方案,将贰言、吊销、驳回复审三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由商标评定委员会一个部分审理,减少了贰言、贰言复审、吊销等案子的发作及重复审理,将极大的进步商标案子的审理功率,也为恳求人节省了很多的物力与时刻,一起也不会较大的影响商标局与商标评定委员会的作业分工与作业流程,具有必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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