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跳槽不辞而别应付法律责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0 12:21浏览量:2913

一、李某同原用人单位并未免除劳作联系,他不辞而别,一年不到原单位上班,归于违约行为。因而,原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作合同和法令的规矩,要求李其履行义务,补偿丢失。
二、其公司招聘李某的行为违背了法令规矩。《劳作法》第99条规矩:“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本案中,某公司和李某的连带补偿职责规模和各自的补偿比例的确认,应当根据《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矩的补偿方法》第6条的规矩“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的,除该劳作者承当直接补偿职责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其连带补偿的比例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丢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补偿下列丢失:(一)对出产、运营和作业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形成的经济丢失。补偿本条第(二)项规矩的丢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矩履行。”
这个事例通知咱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都受法令限制,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标准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作联系的根底,具有法令效力。关于劳作者而言,不能象李某那样,置劳作合同于不管,恣意“换岗”。用人单位也应懂得依法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李某一年不上班,用人单位还照发其薪酬、奖金,换来的却是本身权益被危害,真是因小失大,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也要汲取该事例中某公司的经验,不要招用没有与原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不然,就会既危害了原单位的利益,侵略已存在的合法的劳作联系,损坏劳作市场规矩,打乱劳作市场秩序,也给本身招来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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