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0 12:52浏览量:127
《劳作法》第31条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

第32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依照《劳作法》第31条的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劳作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既是免除劳作合同的程序,也是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劳作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赞同。超越30日,劳作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处理免除劳作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处理。但由于劳作者违背劳作合同有关约好而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和劳作合同的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违背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的规则,而要求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能够不予处理。劳作者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和劳作合同的约好承当补偿职责。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