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01:29浏览量:901
因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占用了农人的土地,让农人莫名失去了播种的土地,那么就需求给农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防止给农人形成巨大的丢失,国家关于这类补偿也有做规则,那么,占农人土地补偿规范是什么?听讼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能够看一看.
占农人土地补偿规范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犁地(包含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市郊按年产量的六倍补偿;其他市市郊、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量的五倍补偿;其他区域按年产量的四倍补偿。
征用犁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含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核算。
征用未成果的果园对比一般果园年产量的60—80%核算。
征用新拓荒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对比一般各该类年产量的60—80%核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积蓄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量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运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则给予拆迁补助外,按犁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践年产量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犁地,按以下规范付出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量的60—80%核算;已耕耘未下种的按季产量的40—60%核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拟定,选址确认后,新添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付出补偿费外,还应付出安顿补助费。
征用犁地每亩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人均犁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量的三倍;七分以上缺乏一亩的补年产量的四倍;五分以上缺乏七分的补年产量的五倍;三分以上缺乏五分的补年产量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量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量的二至六倍付出安顿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区域行政公署提出安顿计划和添加安顿补助费的定见,报省人民政府,能够恰当添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征用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第三十四条经同意回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时间(五年以上)播种的国有土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规范付出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现已运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则的征用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规范给予补偿。
占农人土地补偿没有给足而发作争议,劳动者要进步补偿能够找听讼网上的律师协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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