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4 15:32浏览量:2415
爸爸妈妈分家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育婴责任
——黄x程与黄x秋育婴费胶葛上诉案
关键词:育婴责任未成年子女付出育婴费
【案由】育婴费胶葛
【审判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宁民终宇第12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5年3月28日
【上诉人】黄x秋(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黄x程(原审原告)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事例卷
裁判规矩: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责任,未成年子女能够向爸爸妈妈建议付出育婴费。
根本案情:
被上诉人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的婚生女儿,被上诉人系未成年子女,在被上诉人的母亲与上诉人分家但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跟从母亲日子。
争议关键:
被上诉人能否向上诉人建议付出育婴费。
裁判理由:
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婚生子女,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分家期间,夫妻两边依然对被上诉人负有育婴责任。因两边分家时被上诉人年纪尚小,因此被上诉人随母亲共同日子。但母亲系下岗职工,每月的赋闲金明显难以保持母女日子所需。因此有固定薪酬收人的上诉人,理应付出给被上诉人相应的育婴费,且上诉人对子女的育婴责任也是为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故被上诉人能够向上诉人建议付出育婴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爸爸妈妈对子女有育婴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育婴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育婴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帮忙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作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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