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4 03:44浏览量:2241
彩礼问题
何为彩礼:
彩礼,也有也称聘礼等,是我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此风俗,男方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要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现在,不管城市、乡村,成婚给付彩礼现象依然比较遍及。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系男女两边联系从不确认走向确认的一种确保。若成婚挂号,共同日子后,彩礼的意图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天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道理,但若没有成婚挂号或许挂号后未曾共同日子,彩礼的意图失败,则有讨回的必要性。
彩礼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央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返还彩礼民事诉状
原告: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87********。
住址宝鸡市********,联系电话:
被告: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
住宝鸡市********。联系电话:
冯*,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
系(冯**)之女,住址同上。
案由:返还彩礼
诉讼央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 元和‘三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经媒妁(媒妁名字)(附件一:证人)介绍、促成,原告和第二被告相识,两边爸爸妈妈均表示满意。同年7月份,被告携亲属到原告家里‘看房’(即订亲)。在媒妁和两方亲属见证下:原告父亲交给榜首被告彩礼5万元,还有‘三金’。但在接近成婚挂号前,被告忽然提出条件:除非原告在宝鸡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否则将悔婚。经媒妁斡旋、原告数次央求,被告毫无让步之意。原告遂央求好聚好散,让被告交还彩礼。被告托言原告有差错,回绝交还彩礼。故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央求依法公平判决。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申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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