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家费,又称搬家补助费
《
拆迁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付出搬家补助费。”假如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若无约好的,则“当房子由房子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子承租人。”
2、提早搬家奖。
规则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内提早搬家的,拆迁人能够给予搬家奖赏费。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则:“被拆迁私有房子和已购公有住房的
所有权人或许租借房子的承租人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届满前搬家的,拆迁人能够给予提早搬家奖赏费。”搬家奖赏费的付出按搬家费的付出准则处理。
3、暂时安顿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法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出暂时安顿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 “因拆迁人的职责延伸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添加暂时安顿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取得相应的暂时安顿补助费。
4、停产歇业丢失。
《拆迁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因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恰当
补偿。”据此,若因拆迁形成承租人停产、歇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取得相应的补偿。
5、增加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承租人改进或许增设的物品首要体现为对房子的装饰及增加的相关设备,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进或许增设物品有约好的,则按约好处理;如无特别约好或约好不明的,则此部分的
拆迁补偿款应付出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