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要如何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2 15:35浏览量:814
律师担任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人,这是一项最底子的律师事务。辩解人的责任便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与施行为律师充沛发挥辩解才干供给了有力的确保。而律师辩解能否到达预期的意图,实在有用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的娴熟把握与作业技巧占非常要害的位置,作为辩解人自身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很难幻想,一个没有把握或没有很好把握辩解技巧的辩解人,能够沉着地坐在辩解席上为被告人进行有用的辩解。笔者依据自身办案实践,就辩解律师在刑辩事务中需求留意的要害和技巧作一些总结和讨论。
一、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的事务技巧
作为一名律师,和许多同行相同,我常常为刑事案子侦办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有时会遭到一些冷遇乃至责难,可是咱们不该听天由命,而是应支付更多的尽力,克服困难圆满完成前期介入的作业任务。回想自己的阅历,我感受最深的是,身为一名律师,必定要勇于振振有词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咱们怎么才干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我的体会是: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令规矩要熟知我曾经在单个侦办人员的责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肯抗辩,而是因为对法令陌生难以应对。
可见要娴熟运用法令就有必要先了解法令。跟着刑诉法的施行,国家有关部分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说和规矩。作为律师,在侦办阶段为违法嫌疑人供给服务,我以为应娴熟把握的司法文件首要有:国家六部委拟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进程中若干问题的规矩》、最高人民查看院拟定的《人民查看院刑事诉讼规矩》、公安部拟定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和司法部拟定的《律师处理刑事案子标准》。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矩咱们应当熟记。
榜首、律师承受违法嫌疑人自己或许其亲属的托付后,能够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1、向侦办机关办案人员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恳求”,依据侦办机关的组织(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严峻杂乱案子在5日内决议),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子状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处理刑事案子标准》第二十八条清晰规矩的。除此之外,律师还能够了解违法嫌疑人被选用强制办法、行使诉讼权利等状况;
3、寻求违法嫌疑人的定见,决议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述定见和指控资料;4、为契合条件的违法嫌疑人向侦办机关恳求取保候审,或许在违法嫌疑人被选用强制办法逾越法定期限时,向侦办机关要求革除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奉告这些权利并作出解说。这八项诉讼权利是:
1、有权延聘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回绝答复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失或许过失的记载提出弥补或许改正;
4、有权恳求自行书写供述,侦办人员应当答应;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许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述定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子状况;
7、有权对侦办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
8、有权在强制办法逾越法定期限时,向侦办机关要求革除强制办法,以上权利规矩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2、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活跃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许多时分会遇到一些阻碍,有必要支付更多尽力。在事务实践中,我一直坚持耐性压服、活跃申辩、有理有节的准则,活跃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合作的单个侦办人员,我选用晓之以法,耐性压服的办法。面临“再谈案情就停止你的会晤”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办阶段)受托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办人员阐明“假如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协助嫌疑人申述,无法供给法令服务,答应律师了解案情,是法令和司法解阐清晰规矩的,请你合作我的作业”。所以我总算顺畅会晤了违法嫌疑人。
其二,如遇单个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办人员不依法办事时,咱们应选用活跃申辩、力排众议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杂乱”而回绝组织会晤的状况,或有的侦办人员以为“违法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状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状况,咱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定见,力陈掠夺违法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损害和律师合作侦办、保护违法嫌疑人权利的含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恳求,直至得到答应停止。
此外,律师既要勇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长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3、行使诉讼权利要严遵法度业内人士普遍以为,刑事事务危险大,稍有不小心就会坠入圈套,在侦办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觉。长时刻的事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办阶段为违法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遵法”二字,惟此才干消除危险。具体表现在:
一是不能逾越权利规模。有些律师“活跃”介入侦办,与侦办机关一起展开查询,乃至一起搜集依据,过错地以为要与侦办人员抢时刻。殊不知律师此刻不是“辩解人”的身份,侦办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解权”有差异,这种搅扰司法侦办活动的查询取证行为是法令不答应的。
二是不能违背会晤纪律。有些律师为了表现“服务周到”,违背监所处理规矩和会晤纪律,在违法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子信息,或许传送违规物品,或许诱导违法嫌疑人作虚伪陈说,这是严峻违法乃至违法的行为,有必要阻挠。
三是不能走漏隐秘。对办案进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子隐秘、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存,不能以任何办法、任何理由向任何人走漏出去。
二、律师在审前程序中怎么行使查询取证权
律师的查询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底子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子进程中,调取、搜集、核实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等依据资料的权利。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查询取证权其程序上的含义在于:首要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才干。敌对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敌对,实质上便是查看官与律师的敌对与争论。律师在法庭上具有较高的辩解技巧和具有丰厚的出庭阅历当然重要,但假如律师不能把握榜首手资料,不是亲身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依据资料,仅仅复印和运用控方供给给法庭的依据资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成功;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解功能之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首要是为了保护控辩两边诉讼位置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现与查看官抗衡的实力。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发作实践影响的依据,是完成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终究,有利于增强搜集依据的全面性和实在性。虽然法令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晦气的依据要一起搜集,但更多状况下查看官注重的是指控是否成功,简单忽视对被告人有利依据的搜集,这时分,就需求律师经过行使查询取证权的进程来搜集这些依据。一起,辩解律师的查询活动,能够对司法机关搜集依据的活动起到监督效果。防止那些不合法依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选用为裁判的依据。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以下简称《若干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高法解说》)对辩解律师查询取证权作了较为具体的规矩。《刑事诉讼法》第37条榜首款规矩:“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恳求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恳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矩:“辩解律师经人民查看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若干规矩》第15条对前述榜首款规矩进一步清晰化:“关于辩解律师恳求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以为需求查询取证的,应由人民查看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不该当向律师签发答应查询决议书,让律师搜集、调取依据”。《高法解说》的规矩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矩:“辩解律师恳求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答应,并签发答应查询书”。44条规矩:“辩解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赞同,恳求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的,应当赞同”。45条规矩:“辩解律师直接恳求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人民法院以为辩解律师不宜或许不能向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赞同。人民法院依据辩解律师的恳求搜集、调取依据时,恳求人能够在场”。
从以上有关律师查询取证权的法令规矩中咱们能够看出,与侦办人员、查看人员、审判人员的侦办权和查询权比较,律师的查询取证权有以下特色:
1、律师进行依据查询不具有法令强制性。我国刑诉法第45条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依据”。从规矩“应当照实供给依据”的内容来看,讲的是公、检、法人员的查询取证有强制性。没有规矩律师有强制取证权。律师的查询取证行为仅仅一种带有拜访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查询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依据的搜集。按照法令责任,律师进行依据查询,不该当寻觅和搜集晦气于被告人的依据,这样简单混杂律师的抗辩责任,而充当了公诉人的人物,律师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现实和理由。
3、律师查询所获得的依据资料,有必要经过法庭查询核实后,才干作为依据运用。律师查询获得的依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有必要在法庭查询进程中,经过问询证人、两边当事人质证等环节后,才干供认其依据效能。
律师在审前阶段的依据查询包含查阅卷宗资料、会晤被告人、查询拜访以及参与法庭查询,其间有用的行使查询恳求权是律师依据查询的必要手法。刑辩律师的依据查询是律师事务底子技能,有必要考究依据查询的艺术和技巧。
1、关于在审前程序中怎么查阅卷宗资料的问题刑诉法规矩:“辩解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子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和资料”。
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榜首次触摸到本案的卷宗资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议查询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但按照法令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矩,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人民查看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交悉数檀卷和依据资料”外,其他公诉案子要求“申述书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并且附有依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依据复印件或相片”。并且按照最高查看院的司法解说,所谓“首要依据”指的是“科罪的依据”,由此看来,辩解律师能够触摸的卷宗资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那些对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依据,律师在卷宗中简直无法看到。鉴于上述状况,律师在查阅卷宗资料时首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对申述书的查看。要害查看申述指控犯什么罪、违法的动机、意图、时刻、地址、手法、情节、结果等,共同违法中被告人在违法中的位置效果、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情节,有无不追查刑事责任的情节。查看申述书所引证法令条文是否妥当等。
②、对依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查看。律师查阅依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能够对案子的依据系统及依据品种有个大约的了解,并核对现已移交的“首要依据”资料与没有移交的依据资料证明案子现实的彼此联系。经过查看机关对证人名单的例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现实的证明效果,并经过会晤被告人了解这些依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依据的查询与搜集作业下一步怎么打开。
③、对首要依据复印件及相片的查看。经过查看首要依据了解本案中对被告人科罪的依据是否充沛、的确,哪些依据存在疑点和敌对,以便分类扫除,哪些依据需求当即查询核实,哪些依据需求会晤被告人来了解,哪些依据需求在法庭查询进程中核实。
2、关于在审前程序中怎么行使查询依据恳求权律师的查询取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客观上使律师的查询取证权往往无法得到实在的履行。为此,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说赋予一种救助手法,即辩解律师在无法调取或遇有困难的状况下,能够恳求法院签发“答应查询决议书”,假如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不赞同,也能够恳求人民查看院或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律师行使查询依据恳求权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有必要提出书面恳求。书面恳求包含恳求人的状况、被告人的状况、被查询人的状况、查询恳求理由事项,并制造具体的“查询提纲”附在后边;
②、按照相关法令规矩,人民法院依据辩解律师的恳求,搜集、查询依据时,辩解律师作为恳求人能够在场,但这要依据案子状况及证人状况来定,并须征得法院查询人员的赞同;
③、法院查询的依据资料律师能够恳求保存该依据的复印件,并作为辩方依据在法庭出示,并经过法庭的查询与质证才干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④、因为证人或被害人等不赞同承受查询以及有或许律师的查询依据恳求被法院回绝的,假如以为该依据确对被告人有利的,辩解律师应当恳求人民法院告诉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经过问询和质证使该依据被法院选用为裁判的依据。
3、关于对不合法依据的查询与供认问题刑诉法规矩,司法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
阻挠刑讯逼供和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搜集依据。由此看出,刑法虽规矩阻挠运用不合法手法获取依据,但却并未规矩以不合法手法获得的依据资料不能作为依据运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搜集依据的进程中依据控诉和证明的意图更有或许或有条件运用不合法手法。这些不合法依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子现实的确定发作消沉的影响,终究导致呈现权利乱用的状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解律师在审前阶段,搜集相关依据证明不合法依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查看有着重要的含义。笔者以为,对不合法依据的查看与供认首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办法上三个方面下手:
①主体上,如应当逃避的侦办人员查询搜集的依据;不合法定侦办人员调取的依据;非自然人供给的证言与判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供给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查看与查询的要害内容。
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办人员一人在场,问询证人时未奉告作证的法令责任,侦办人员选用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等办法搜集依据等。
③办法上,没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说;没有判定人盖章的判定结论,没有勘验查看笔录制造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查看笔录等。
上述依据均归于违法或不合法的依据领域,辩解律师一旦能证明该依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人民法院,并恳求法院将不合法获得的依据扫除法庭查询之外。为了证明侦办人员不合法搜集依据的现实,能够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办人员、勘验查看人员及判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搜集到的依据提出异议,当庭揭穿该依据在搜集进程中主体、程序、办法上不具有合法性,防止这些不合法依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依据。
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展开查询活动,有必要脚踏实地,忠于现实本相,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供给法令协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不得要挟、诱惑证人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以及进行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以为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特别是想做一名好律师,一起也是保护好自己的最底子、最重要的一项要求。
三、律师刑事辩解庭审质证技巧在法院审判阶段中所在的重要位置
刑事案子阅历侦办、预审及查看申述阶段后进入审判阶段。现代的控辩式刑事审判办法,客观上要求辩解人不能按曩昔法院功能审判中那样,仅仅从控方移交法院的悉数檀卷资料中提炼出辩解观念进行辩解。功能式审判中辩解人的侧要害在争辩阶段,首要经过法庭争辩来完成辩解价值。控辩式审判则有所不同,辩解人的辩解重心已从法庭争辩转至庭审质证。依据一事一证、一质一辩的举证规矩及全部依据未经查验现实,不能用作定案依据的规矩,庭审质证在控辩式审判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假如辩解人在质证时对控方的举证沉默缄言抛弃质证,那么在法庭争辩时即便夸夸其谈、喋喋不休,也肯定无法从依据视点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因而,控辩式审判准则不光要求辩解人注重法庭争辩,更要求辩解人注重庭审质证。笔者以为应从刑事案子七类依据的庭审质证要害及对常见控方瑕疵依据资料的处理这两个方面来与我们讨论庭审质证的技巧问题:
榜首、刑事案子首要的七大类依据的庭审质证要害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口供的庭审质证1、对被告人口供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口供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一是对自己的违法现实一直供认不讳,庭审时口供与侦办申述阶段口供相一致,且有其他依据资料彼此印证;
二是只要其它旁证资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办及查看申述阶段被告人一直不供认自己有罪;
三是在侦办及申述阶段口供改变较大,其它旁证资料也难以确证。
针对上述三种状况,辩解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选用不同的办法。在榜首种状况下,控方指控现实,辩解人应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实行辩解责任,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成心提问以求庭审时控辩两边在举证、质证办法上的外表平衡;在第二、第三种状况下,辩解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沛利用庭审提问及质证技巧以到达去伪存真之意图。在被告人从头到尾回绝奉告申述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解人切不可因为在控方供给的其它依据资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资料,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抛弃提问或回绝质证。须知这些旁证资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科罪的依据的。因而,辩解人的责任便是充沛利用庭查看询时赋予辩解人的提问权、质证权,发掘被告人回绝奉告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回绝供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打斗现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供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资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打斗的证人及依据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联系。唯有如此才干使案子本相经过庭审提问质证逐个明晰,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提问乃至站在控方视点责备被告人认罪情绪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奉告。相同在被告人翻供或口供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除要充沛留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格外,还要紧扣相关现实,经过提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曩昔对违法现实已有过奉告,但口供相对不稳定的状况下,辩解人务必要充沛把握庭审提问权、质证权,充沛发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奉告的确存在的与现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口供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必定利害联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口供除与被告人的口供相一致的以外,辩解人均应持几分置疑情绪。特别是在被告人回绝供认有罪,而同案犯证明其有罪,则更需经过庭审提问与质证,充沛露出同案犯口供不实在的一面。例如相同在聚众打斗案子中,如呈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求充沛利用庭审提问与质证,经过提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口供,并从同案犯的口供中发现其敌对之处,捉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资料,一起能够要求公诉机关对依据予以补强。
3、质证常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依据资料常见的有:
(l)侦办人员选用刑讯逼供、要挟、诱惑、诈骗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口供,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矩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试行)》第58条的规矩。
(2)详细问询未成年人时,没有阻碍侦办或无法告诉的景象而不告诉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参与;详细问询聋哑违法嫌疑人没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时,没有装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2条规矩。
(3)讯问笔录修正及更正或修正处没有被告人(违法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4条规矩。
(4)对被告人在侦办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办机关没有及时仔细核对、依法处理,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68条规矩,对上述确属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依据,应清晰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说”第58条的规矩,否定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依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供给证人说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关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
要充沛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时机,经过提问及质证,获取辩解资料。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稳固申述书所确定的现实。因而,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沉着。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答复得较为流通。而作为被告人的辩解人,有必要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现实及其与案子其它相关依据资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把握,有必要环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提问,长于在证人前后敌对或难以无懈可击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呈现两难状况,则要巧设两难提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干判别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归于客观现实。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
因为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量,大多数状况下是以书面的办法作证,对书面证词,辩解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提问句,可是,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说话记载,因为控方取证人员的记载水平、办法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而需求辩解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触及被告人首要违法现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仔细剖析,归纳判别,提出质证定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敌对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查询取证需经控方同意外,辩解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查询取证,或就有关疑点恳求法院或控方取证。
3.证人证言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的依据资料。首要有:
(l)对证人选用拘押办法取证,违背最高人民查看院《人民查看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矩(试行)》第142条规矩。
(2)由非侦办机关向证人查询取证所得的资料作为依据运用。违背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矩。
(3)问询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所或侦办机关工作室内进行,违背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第17条规矩。
(4)问询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办人员,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矩”第188条规矩。
(5)问询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状况下,没有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3条规矩。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依据之一。但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敌对联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因为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全部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刻被害人的证言便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因为被害人是被损害目标,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刁难自己有利的指控。因而,对被害人证词作为依据运用时,辩解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
在案子中被害人的口供与其它依据彼此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依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要害把握:
(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檀卷中其它旁证资料比较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要害现实、情节与其它依据的不同之处。
(2)充沛留意被害人证言前后敌对或言过其实之处。
(3)充沛留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说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
(1)在违法嫌疑人不清晰,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办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相片少于十张,在查看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相片少于五张,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251条、最高检《规矩》第193条的规矩。
(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申述依据,并没有其它依据相印证,违背《刑诉法》第61条规矩。
(四)对判定结论的质证刑事案子中较为常见的判定结论有:法医判定、司法精神病学判定、笔迹判定、化学判定、管帐判定、技术判定等。
一般为触及需具有专业常识的人才干对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剖析判别后作出结论的,均需有威望中介部分供给书面判定结论。可是,依据判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判定内容的杂乱程度,司法实践中有关判定结论呈现失误的状况仍是常常发作。因而,辩解人在接受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判定结论,就以为该案已作结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判定结论定性的时分,更应持合理置疑的情绪。辩解人若囿于自身常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判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从头判定。假如在庭审中才发现判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定见,或要求进行从头判定(有必要具有足够理由)。
判定结论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
(1)只要单位盖章,没有判定人签字,违背《刑诉法》第120条规矩。
(2)人身损伤的医学从头判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判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进行判定,违背《刑诉法》第120条规矩。
(3)没有将用作依据的判定结论告诉被告人、违法嫌疑人,掠夺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恳求弥补判定及从头判定权,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矩。
(4)查看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求判守时没有及时向判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资料,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82条规矩。
(5)判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判定资历的判定人签名或盖章,违背公安部《程序规矩》第238条的规矩。
(五)对勘验查看笔录的质证现场勘查及查看笔录是由侦办人员从案发现场制造的。一般应确定具有法令的效能。可作依据运用。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相同或许存在必定的不完善性,或遭到勘验人员的阅历、程序、常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办人员在侦办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状况。因而,作为直接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也相同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查看笔录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
(1)搜寻时没有被搜寻人及其家族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别人签名或盖章,违背《刑诉法》第113条规矩。
(2)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子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49条规矩。
(3)查看院决议解剖死因不明尸身时,没有告诉死者家族在场,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50条规矩。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依据运用是新《刑诉法》施行今后的事。当事人暗里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因而,在控方将影视资料作为依据运用时,获取手法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充沛留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
(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判定证明实在,违背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2)影视资料没有附制造进程的文字阐明及制造人签名、盖章,违背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七)对依据、书证和质证依据是指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子现实本相的书面资料或其它物质资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明。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依据、书证举证一般不会呈现造假(书证、依据自身就系假造的在外),需求质证之外首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过错。
依据、书证质证常常见控方带瑕疵依据资料:
(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背《刑诉法》第115条规矩。
(2)查看机关关于扣押的金银、文物、贵重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区分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判定,违背最高检《规矩》第170条规矩。
(3)查看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独自时行,违背了最高检《规矩》第193条规矩。
(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分调取依据及书面依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依据告诉书》及书面依据资料上签字,违背公安部《解说》第53条规矩。
(5)侦办机关供给的书证复印件或依据相片没有制造进程文字阐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阐明,违背公安部《规矩》第53条及最高院《解说》第51条规矩。
第二、进程中常见控方其他举证过错及辩解人应把握的若干庭审质证技巧1.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许多现实兼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
依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矩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准则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违法现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进程中应对该多起违法现实逐个进行举证、质证。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刻组织较为紧凑时,控方乃至单个法院也默许控方选用兼并举证办法,行将相关依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结束,所以客观上导致辩解人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违法现实进行充沛质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办法。因而,在庭审进程中遇到兼并举证时,辩解人应及时予以指出,主张合议庭奉告控方选用一事一证一质办法展开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兼并举证办法不契合控辩式庭审质证程序。
2.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或发现在移交的首要依据目录中短少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
依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矩,侦办及申述机关应全面搜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有关资料,申述时移交的依据资料也应包含这些方面的内容。可是,司法实践中运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资料依法予以查询核实(特别是有些辩解人难以获得或无法获得的依据资料),或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依据没有作为首要依据资料随案移交。因而,在庭审质证进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就应依据六部委《施行规矩》第13条当即向合议庭提出,恳求法院向查看院调取该方面的依据资料。
3.庭审质证时辩解人应及时阻挠控方讲话的几种状况。
(1)控方选用提示性或诱导式提问时,应及时予以阻挠。法庭上控辩两边的法令位置是相等的,法令规矩控辩两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判定人等提问时,均不得选用诱导式提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办法提问。在庭审质证进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提问时,控方的行为违背最高院《解说》第144条规矩。此刻辩解人应即时举手暗示恳求审判长阻挠控方提问。
(2)控方在举证时所举的现实依据与申述书指控的现实或确定的情节无关时,违背最高院《解说》第148、149条规矩,辩解人应举手暗示审判长及时予以阻挠讲话。
(3)控方在举证时,其所罗列的依据未列于移交法院的首要依据目录之中,辩解人可选用三种办法处置:一是檀卷中已有相似依据资料或所要证明的现实依据已较充沛,辩解人在质证时只指出该依据没有列于首要依据目录即可;二是在非首要现实或对被告人科罪量刑联系不大状况下,主张法庭将此依据当庭让辩解人阅览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依据是触及定置量刑的新依据或首要依据,辩解人有权恳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答应辩解人查询取证后康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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