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9 08:02浏览量:177
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之事例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王某应聘到济南市高新区一家企业A公司,从事产品装置、技术服务作业。入职后,单位与其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一份,并约好试用期三个月。可是自始未予其交纳社会保险。
2011年1月,单位领导找其说话,说单位一大客户B公司终年需求单位供给技术服务,作出了让王某至B公司作业的决议,并表明薪酬福利不变。因B公司地址间隔王某家比较近,出于这个考虑,王某便欣然承受。
2012年2月,B公司因事务转型,原有的机器设备均与筛选,B公司便以无适宜岗位为由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解雇告诉。
在此情况下,王某拿着该解雇告诉找到A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但A公司却以已与其免除劳作联系,现在非本公司员工为由,予以回绝。万般无奈之下,王某欲经过劳作裁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承受委托后,经过听其陈说,并与B公司进行交流后发现:自2011年1月起,B公司便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王某交纳了社会保险。王某的银行卡薪酬流水明细显现,其薪酬发放单位亦是B公司。
在此情况下,咱们为其提出了以下几点裁定恳求:1、要求B公司付出自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因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应当付出的双倍薪酬。2、要求B公司付出自2008年2月至合同2012年2月期间,因违法免除劳作联系而应付出的赔偿金合计八个月。
经过请求劳作裁定,裁定委基本上支撑了我方的观念。
二、案子关注点:
1、在司法实践傍边以为,在有书面劳作合同的情况下,能够把合同两边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没有劳作合同的情况下,首要看谁给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发放薪酬。本案中,在2011年1月,当王某去B公司作业,并由B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发放薪酬的一起,尽管没有劳作合同,但在B公司与王某之间,现已建立了一种现实劳作合同法律联系。
按照《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2、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第四十七条首要是触及工龄的核算,在本案中,王某的工龄到底是一年仍是四年?咱们以为是四年。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由于,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本案中,B公司自认其时和A公司洽谈,将王某调至本单位,也即根据上述法条,尽管王某在B公司实际作业一年,但王某的工龄却是接连核算的。这也是新《劳作合同法》中对劳作者比较有利的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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