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9 11:44浏览量:420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别人,别人由此获得股东资历的民事法令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则,股权自在转让原则为根底,股权约束转让原则为破例。但审判实践中,往往因为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约束规矩的了解不同而引发胶葛。
    依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力产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别产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买卖的行为。无偿转让首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承继、夫妻切割产业等景象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作变化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建议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买卖转让合同。胶葛构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实行股东赞同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背了公司规章内容等。其时,确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所适用法令体系尚不齐备,一般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令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规章进行综合性检查。在此先举一例:
    2003年2月,甲、乙、丙一起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好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践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该公司规章清晰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2004年5月2日,丁约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明欲将其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其时未表态。2004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为其处理股东挂号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处理股权改变挂号。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恳求承认丙和丁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为:一、丙的出资未实践到位,没有处分权;二、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规章;三、丙的转让行为没有通过整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一起也掠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挂号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改变挂号?其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则。丙和丁的抗辩定见为:一、甲和乙明知股权转让行为而未清晰对立定见,应视为默示;二、出资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属不同的法令联系,一起丁赞同补足出资并赞同承当利息丢失;三、公司规章不得转让出资的约束条款违背了公司法股权能够转让的有关规则,属无效条款;四、股权转让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挂号和股权工商改变挂号不属法定收效要件,其结果是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
    本案中两边首要的争点为:一是丙出资未到位其股权是否能够转让;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态是否构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条款内容与公司规章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抵触,怎么使用;四是改变股权挂号是否属收效要件。笔者以为:
    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根本责任,也是公司产业根底。但出资与股权属不同的法令概念。(1)股东违背出资责任属一种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关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恳求权。股东违背出资责任可分为不实行出资责任、不适当实行出资责任;(2)股东违背出资责任并不能否定公司的品格。有人以为,出资不到位则表明公司的产业不完整,然后否定了公司的品格。此定见首要是混杂了公司产业与注册资金之间的联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品格,其财物的表现形式首要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注册资金数额与公司的产业数额并不同等,换言之,注册资金数额并不同等于股东的股权总额;(3)公司法并未约束违背出资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法无制止便自在”。
    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定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许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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