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违约退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6 04:13浏览量:588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规则:“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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