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2 23:40浏览量:1444
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提交劳作裁定请求书,经审查,裁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裁定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决议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制造不予受理告诉书,送达请求人;决议立案的,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五日内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宣布书面告诉,一起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争辩书和依据。被诉人不提交争辩书的,不影响案子审理。员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团体劳作争议,裁定委员应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裁定委员会决议受理的,用告诉书或公告方式告诉当事人。
组成裁定庭
裁定委员会决议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安排规矩》组成裁定庭。裁定庭由一名首席裁定员、二名裁定员组成。简略案子,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一名裁定员独任处理。裁定委员会处理团体争议案子,应当组成特别裁定庭,由三名以上裁定员奇数组成。
查询取证
裁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弥补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互相矛盾、无法确定的,或针对两边当事人的申述和争辩中存在的疑点,裁定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状况和搜集依据,遇有需求勘验或判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分勘验或判定;没有法定部分的,由裁定委员会托付有关部分勘验或判定。
裁定调停
在查明争议现实的基础上,由裁定庭或裁定员掌管,对劳作争议案子先行调停。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制造裁定调停书,由两边当事人签字,裁定员署名,加盖裁定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裁定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回绝接纳调停书的,裁定庭应及时裁定。
裁定判决
裁定庭开庭判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刻、地址的书面告诉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述人的申述和被诉人的争辩,由裁定庭进行当庭查询、掌管争辩,咨询两边当事人的最终定见,并再行调停。两边未达成协议或不肯承受调停的,经裁定庭合议作出判决,并制造裁定判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应当在收到裁定请求后的六十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当自组成裁定庭之日起十五日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可延伸十五日。
调停或判决的履行
裁定调停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收效;裁定判决书在法定申述期满后收效。收效后的调停或判决,当事两边都应该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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