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20:56浏览量:2005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便是指法令承认某种现实状况继续存在必定时刻便发作必定法令作用。时效法令准则分为两种,一为获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令中没有获得时效的规则。
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于必定时刻内不行使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恳求权,就丢失该恳求权的法令准则。也便是说,权力人尽管享有要求义务人实行义务的权力,但权力人应当在法令规则的期间内行使,不然权力人就丢失了该恳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力人丢失的是实体上的恳求权,也便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恳求权并未丢失,还有权行使。也便是说,即便超越诉讼时效期间,权力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假如义务人以权力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辩论,并回绝实行义务,法院会判定权力人败诉。  
建立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意图在于,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权力上的“睡觉者”,避免因权力人行使权力的时刻过长,形式发作较大改变,法院难于审理;也避免因时日过于长远,义务人举证困难,然后发作对自己晦气的法令结果。
 二、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的法令规则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危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起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请求。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停从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起开端;对交通事故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开端。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危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项目和规范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实行。  
三、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刻  
此类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令有清晰规则,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现在尚无结论。  
假如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停请求,这种状况的起算时刻比较简略确认,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造调停完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日起算;调停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造调停完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停失利之日起算;调停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实行的,自调停书中写明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停请求的,这种状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十分大。  
依据以上的法令规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算。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损伤显着的,起算时刻是损伤之日;其时未曾发现的,起算时刻是伤势确诊之日,看起来也十分清晰,但在实践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严厉依照法条的规则,自损伤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念,诉讼时效自医治完结之日或丢失确认之日起算。损伤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力人仅仅知道了权力被危害,但权力人丢失的详细数额,还无从确认,要依据今后的医治、歇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状况才干确认,所以,对“损伤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略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展解说,即医治完结或丢失可以确认之日。持这种观念的人,还有一种理由,便是因为受害人(权力人)一向在医治傍边,丢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继续不断地发作和添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况,医治完结后,受害人(权力人)的丢失不再添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完毕,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本修改支撑第二种观念,理由有三:  
1、契合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原意。  
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原意是敦促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权力人长时刻不建议权力,形成不必要的费事。可见,诉讼时效法令准则的意图是避免权力人有条件行使权力而不行使。受害人在医治完结前,一向处于医治状况,丢失也一向处于添加状况,向对方行使权力的详细数额也就无从确认,不具备行使权力的悉数条件。所以,这种状况,权力人不是不行使权力,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力的悉数条件。  
2、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医治。  
受害人在许多状况下,医治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乃至时刻更长的都有,假如诉讼时效从损伤发作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形成受害人在医治过程中,忧虑超越时效,不能安心医治;并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令知识十分短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然后形成他们的悉数或大部分丢失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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