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8 03:02浏览量:1246

劳务差遣合同期限是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劳务差遣合同期限跟薪酬的付出如下: 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劳务差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建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第五十九条 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作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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