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失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4 13:11浏览量:2445
不知道大伙有没有想过这么一个问题,假设一个公司的职工不可思议地失踪了,那么与其有劳作合同联络的公司在这个时分是否能够免除他们之间的劳作合同呢?假如要免除,又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下面请和听讼网的小编一同来看看。
在职工失踪的情况下,公司能够免除于职工的劳作合同吗
能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二)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事例:
我公司现有一名职工,2008年8月入职,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业地址为上海。2012年12月5日,该职工请求当天下午半响事假,获批。2012年12月6日、7日,该职工未能来公司上班,7日下午,该职工电话请假,说是母亲病重,需求请假5个作业日。由所以电话请假,没有请假单。2012年12月17日,该职工应该上班,却并未呈现。公司联络该职工母亲,发现其并未患病也未见过该职工,公司遂联络职工的合住人,相同宣称未见过该职工。12月18日,该职工母亲来沪,和公司人事部搭档一同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现已存案。
我公司《职工手册》规则,旷工3天以上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请问是否可用这条免除劳作合同?假如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告诉应该让谁签收?
专家解读
首要,从旷工的现实上来说。该职工5日下午请假半响,公司同意。6日、7日,职工均未出勤,也未请示延伸假日,故构成旷工两天。7日下午,职工又向公司电话请假,理由为母亲病重。根据该理由,公司应该给假。但后经查询发现,其母亲并未患病,也就是说该职工的请假理由为假。但这个假日能否定性为旷工,还需求看贵公司的具体规则。许多公司并未规则,职工请事假必定需求解说理由,在这种前提下就不存在请假理由为假的说法;假如贵公司关于请假的理由有特别规则,如“请假理由虚伪的,视为旷工”,那么就能够依照旷工来操作。关于17日后该职工未出勤的现实,就能够直接按旷工来处理了。
关于贵公司是否能够以“旷工3日以上”来免除劳作合同,关键在于该职工是否签收过《职工手册》,假如职工签收过,就能够直接免除,不然就存在危险。现在关于无有用《职工手册》规则旷工的景象,实践中一般都是比及职工旷工到达15天以上才予以免除。而这种方法,实际上运用的则是一般意义上的“长时间旷工”,参照的则是现已废止的《企业奖惩条例》。
关于签收问题,一般情况下,需求由职工自己来签收。职工自己不在或许不予签收的,用人单位能够经过EMS并注明免除告诉书字样快递给职工。假如职工下落不明的,能够将免除告诉书交由紧迫联络人来签收,如其母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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