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0 15:12浏览量:948
 竞业禁止与竞业约束的差异竞业约束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知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技能保密协议中约好的竞业约束条款,即:劳作者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运营同类事务或有其他竞赛联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略,职工依法定或约好,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或劳作联系完毕后的必守时期内,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具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
公司董事、司理竞业禁止准则和竞业约束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仍是有较大差异。
1、职责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职责,已有法令明文规则在先,只要是董事、司理,就必须实行竞业禁止的职责;后者是约好职责,只以约好为条件,如事前无约好,择业就不受约束。
2、承当职责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则的董事、司理,部门司理而普通职工无需承当职责;后者是公司的职工都可以成为竞业约束的目标,其间是包含董事、司理,部门司理的。
3、承当职责的时刻不同:前者是董事司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免除劳作联系今后的若干时刻。
4、承当职责的方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职责,后者可能是违约职责,也可能是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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