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女友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8 16:28浏览量:1159

案情:
2011年,陈继豪与张静确认爱情联系后同居。一年的时间中,张静先后两次怀孕并做了人流手术。本年8月,陈继豪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向张静提出分手。而此刻,张静已发现自己第三次意外怀孕。张静便背着陈继豪找到了其母李霞,向其索要芳华补偿费两万元,并要挟李霞。李霞爱子心切,将两万元交给了张静。陈继豪过后要求张静返还两万元,遭到回绝。无法之下,陈继豪诉至法院。
近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静返还李霞两万元。
法院以为:
芳华补偿费属不妥得利
法院以为,爱情具有天然特点,男女双方在此期间所承当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职责。不论爱情的成果能否促进婚姻联系的建立,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为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丢失或损伤承当法律职责。
男女在爱情过程中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既包含以成婚为意图索要资产,也包含以停止爱情为意图索要资产。张静在陈继豪提出停止爱情联系后,向其母亲索要的芳华补偿费属不妥利益,应当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爱情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补偿的必定金额,通常指“芳华损失费”或“芳华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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