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需要纳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6 12:08浏览量:2792

依据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辞退劳作者的,除了法定原因外,应付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确保暂时赋闲的劳作者生活来源的补偿金是否应该缴税,假如要的话应该交多少呢?
日前,通州区台湖司法所来了一名年轻人,气地宣称要讨一个说法。本来,他在台湖镇次渠区域的一个企业做工,因企业经营原因,他被裁人。企业许诺免除劳作联系人员享用经济补偿金,据他自己预算,月工资5000元,工龄4年多,应该拿到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但当他到财政收取补偿金时,却被奉告只能领到11000元。
与财政人员理论,财政人员称公司替他交了个人所得税,只要这些钱。他向财政人员索要完税证明,财政人员说还没去缴税。他感觉公司有意扣他的补偿金,所以到司法所问询,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司法所作业人员以为,依据《劳作法》的规则,企业免除劳作联系,应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等于月工资乘以作业年限。依其所述,他应得的补偿金是2万元。而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按有关规则征收个人所得税。他应得到的补偿金为2万元,没有超越当地上年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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