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后可否认定为夫妻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5 20:39浏览量:1864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1999年成婚,此前被告从自己的单位分得一处公房,1999年系规范租公房,1999年单位进行公房改制,被告以成本价出资购买,2008年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决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案子焦点涉及到该房产属一起产业仍是被告个人产业,原告认为是一起产业,理由是1999年成婚,婚后以成本价购得,被告则认为是婚前个人产业,理由是尽管婚后购得,但是以个人积储出资,购买的是婚前承租由单位分配的公房,一审法院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被告提出上诉。
    法理剖析:
    朝阳区道家乡12号楼107房产归于上诉人个人产业(上诉人提交的1996年告贷的审计报告、公房承租合同、房改时的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等依据),被上诉人不能分得。
    1、该房系婚前上诉人承租单位公房转化所得,1988年上诉人的工作单位分给上诉人一处员工宿舍,坐落海淀区,1994年单位给上诉人互换到现在的住所,1999年曾经采纳低租金承租方法承租运用,1999年上诉人地点的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房方针出售,上诉人以婚前个人产业购买此房。1997年3月28两边成婚,自成婚到购房,婚姻时刻很短,并且在购房前的1998年3月被上诉人查出病,被上诉人的单位效益欠好,每月给被上诉人只发放200元日子费,不行吃药、就医,其他家庭悉数开支都是上诉人担负,两边实施的是产业AA制。被上诉人没有其他收入,一向到2003年分家,被上诉人对购房没有任何投入。
    购房款是上诉人婚前自己的积储,购房款来历是上诉人在1996年借给一家企业97750元,1999年还款70000元连续交付了房款46962.79元。
    依据房改方针及司法解释规则,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产业购买的房改房应当确定为个人产业。
    2、房改房是依据员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要素归纳考虑而给员工的福利,按房改方针出售是国家多年实施低薪酬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成本价售房给员工等于将多年堆集的薪酬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员工,因而,对购房前成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践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薪酬获得购买的婚前产业,假如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刻或办证时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建议是夫妻一起产业,是不公平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子的司法定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清晰,在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子过程中,或许存在以一起产业购买和以个人产业购买两种状况,对此应当差异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子婚后以个人产业购买的,假如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归于个人产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在离婚案子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一切?答复称:我国城镇居民依照国务院房改方针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所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单位员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子,依据房改方针,员工购买公有房子实施市场价、成本价或规范价,对夫妻婚后以个人产业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子权属的承认,房子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力主体为个人,归于个人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定见[(2000)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用自己工龄和已逝世爱人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储购买的公有住所应视为个人产业,购买公有住所时享用的爱人的工龄优惠仅仅归于一种方针性补助,而非产业或产业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两边的一起产业积储,仍是爱人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承认所购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个人产业,假如购房款是夫妻一起的积储,所购房子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假如购房款是个人积储,应当确定所购房子是个人产业。据此,原审将上诉人婚前个人产业确定为婚后一起产业的并判令切割缺少现实依据及法令依据。
    其他问题:1、关于机动车的分配:昌河车早已转卖,用转卖所得购买了现在的丰田车,原审将早已转卖的车辆(三万元已用于购买丰田车)再次计入分配产业,违反了婚姻法夫妻离婚程序中需求切割的产业应是离婚时现存的产业,现已用于消费或耗费的产业不或许再经过计算的方法拿来再分配。
    2、被上诉人所述2007年2月15日账和2007年3月账,不是家庭一起收入,仅是与其他公司的事务往来账,仅仅个流水账,并非能够切割的实践产业,原审将早已过期的流水账拿来当现金分配是大错而特错的。
    3、被上诉人在十八里店有住所一处,一向租借收益,离婚后被上诉人应当搬至自有住所,原审判定离婚不离家不利于社会安稳。
    4、上诉人年事已高,退休薪酬仅够保持基本日子,仅有用于寓居的房子被判定给对方三十多万元,日子住所并非出资性收益,在离婚切割时应差异与出资性收益的切割准则。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