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2 16:28浏览量:1869

在我国社会实践中,有些收养联系的树立,不能彻底适用前述的一般性条件,还需对特别主体的收养条件作出放宽性或限定性规则。
按照收养法规则,特别收养有如下一些状况:
1、无爱人男性收养女人
无爱人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况的人。
在无爱人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成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单,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答应无爱人者收养子女。但关于无爱人男性收养女人,《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则:“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别维护的需求作出的特别规则。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别维护,那么,假如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许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损伤风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纪距离就不受上述规则的约束了。比方:无爱人的男性收养男性、无爱人的女人收养男性或女人,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则。所以,他们只需具有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能够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别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则,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含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因为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联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约束。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育婴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别困难无力育婴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须有40周岁以上年纪差
华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能够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约束。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则:“继父或许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能够收养继子女,并能够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约束。”
依据这一规则,继爸爸妈妈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约束: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育婴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别困难无力育婴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育婴被收养人的才能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育婴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力和职责,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育婴教育不是法定职责,它是以自愿为条件的。一旦构成这种育婴联系,孩子就会与生爸爸妈妈和继父(母)构成两层的爸爸妈妈子女权力职责联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逝世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日子共处时,往往会因两层权力、职责边界的不明确而发作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职责的胶葛。因而,收养法答应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则。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儿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组织育婴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㈡规则:“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育婴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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