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09:49浏览量:218
实践中,建议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或许会在产业切割、子女抚育、债款承当等方面作出必定的退让,意图是期望顺畅离婚。由于种种原因,两边并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或许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依照原协议实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两边事前达到的离婚协议的效能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子争议的焦点。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力,事前达到的离婚协议没有收效,对夫妻两边均不发生法令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依据。
事例:
2006年,梁某与女子赵某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梁某因外遇决议与赵某离婚,赞同将一切产业留给赵某,并签定离婚协议,但因都舍不得儿子,二人其时并未处理离婚挂号。2011年,二人再次因爱情不好预备离婚。此刻,赵某以其时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将一切产业判给她,但梁某反悔。按《婚姻法解说(三)》,法院可确定该协议无效,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律师说法: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两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到离婚协议,但尚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或许到法院离婚的,《婚姻法解说(三)》答应当事人反悔。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答应当事人重复考虑、洽谈,只要在两边终究达到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挂号离婚或许到法院自愿处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建立。
相关法令:
《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达到的以挂号离婚或许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产业切割协议没有收效,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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