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2 02:32浏览量:1223
【裁定庭怎么确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现已许多年了,可是,仍然有许多企业冒着付出双倍薪酬的危险不与劳作者签定书面的,不给劳作者缴交社保,而一旦劳作者提起裁定,企业除非否定劳作联系,不然裁定庭一般都会支撑双倍薪酬,补缴社保等,那作为劳作者一方怎么举证证明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呢?
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当地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发作时因两边劳作联系难以确定,致使劳作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带来晦气影响。为标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稳,现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建立劳作联系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是相关法令法规对怎么证明现实劳作联系的规则,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依据能够用来证明现实劳作联系的存在,如事务员经手的有事务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有劳作者为用人单位处理的一些事物,如为单位处理集团电话事务时,具有劳作者的签字又有单位的公章的协议书,劳作者的手刺等等。
作为劳作者只要能证明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当《劳作》第八十二条的规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以及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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