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8 12:59浏览量:2179
实践中,劳务差遣的适用多不胜数,劳务差遣工与差遣公司也要签定劳作合同。那么劳务差遣工与差遣公司已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状况下,差遣职工能否要求缔结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听讼网小编和你一同去了解。
劳务差遣能否缔结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
现在没有劳务差遣能够缔结无规则期限劳作合同的相关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 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此外,我国2014年3月起实施的新的《劳务差遣暂行规则》关于差遣职工是否有权要求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也没有作出清晰规则,而仅在第五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作合同”,这与2008年《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共同的。
由此,司法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争议一向存在。
一种观念以为,劳务差遣被列入《劳作合同法》特别规则项下,有关差遣单位与差遣职工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内容归于特别规则,应优先适用。尤其是考虑到劳务差遣作为灵敏用工方法被规则的立法初衷,不该强制差遣单位与契合条件的职工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而另一种观念则以为,劳务差遣的专章规则不该凌驾于《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之上,即差遣职工只需契合《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的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就有权要求与差遣单位续订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差遣单位不得回绝。
一、司法实践中的确定
2015年曾经,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观念一向更占干流,即倾向于以为差遣单位无需与差遣职工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并且部分省市的司法裁判机关以及劳作行政部门的观念也认同劳务差遣并不归于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规模,差遣单位能够不与差遣职工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所以,实践中能够看到许多差遣单位与差遣职工的合同都是一签两年,两年一续。
可是,咱们看到,最近一年多司法口径现已逐渐在发作改变,尽管暂无清晰的规则及辅导定见,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第二种观念开端逐渐占有主导地位,广州更是以会议纪要的方法清晰了这样的观念,即以为劳务差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包含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等。所以差遣职工只需契合《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的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差遣单位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一方面,从立法进程来看,与《劳作法》比较,《劳作合同法》扩大了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法定景象,体现出立法者对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必定,意图在于处理劳作合同短期化问题,保证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可是之前的操作,却使得劳务差遣职工的相关权益被扫除在外了,呈现了许多职工被一家差遣单位长时间差遣到同一家用工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相同的作业,却享用不到相同的待遇,包含对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签定权。
而另一方面,因为实践中的确有不少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经过很多运用劳务差遣来躲避法令关于直接用工和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等的相关规则,这就使得国家期望进一步约束劳务差遣的立法导向在实践中无法执行,这些都成为了推进司法实务中裁判口径发作改变的首要动因。
三、往后单位应该怎么办
首要,尽管北京地区暂无清晰的法令规则以及审判辅导定见,但鉴于司法口径现已发作改变,能够比较清晰的是,只需差遣职工契合《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其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差遣单位就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能够说,裁判口径的上述改变,的确给实践用工单位与差遣单位的用工管理都带来了更大的应战。关于实践用工单位来说,想要经过劳务差遣防止直接用工和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意图越来越难以实现了,也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这是实务中进一步收紧劳务差遣口径的信号。因而,实践用工单位应进一步加速现有劳务差遣用工向其他用工方法的转化,以使得企业的用工形式愈加合法与合规。
而关于差遣单位来说,作为法令上的用人单位,即将面对更大的职责和职责,尤其是当差遣职工契合法令规则的能够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条件时,不能再无视职工提出的续约要求,恣意地停止到期的劳作合同。这方面,咱们主张实践用工单位与差遣单位在签定劳务差遣协议时,两边应就相关的景象做好相应的约好和组织,以防止当发作此类状况时彼此推诿,或因定见不一致而导致违法停止,差遣职工要求康复劳作合同联系或许要求差遣单位与实践用工单位付出违法停止的双倍赔偿金,那么两单位都将面对法令职责的承当。
【相关判定】
事例一 马某与北京某劳务服务公司劳作争议二审判定书
根本案情
2007年12月1日,马某与劳服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又接连两次续签劳作合同。2011年12月31日两边合同到期,马某要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劳服公司不赞同并向马某送达免除劳作联系通知书。
裁判要旨
在与差遣公司已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状况下,差遣职工要求缔结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契合《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则景象,差遣公司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差遣公司以为其作为劳务差遣企业不适用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规则的辩论定见,不该取得支撑。
裁判成果
法院判定劳服公司应向马某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赔偿金六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元,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职责。
判定链接
事例二 苗某与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作争议一审判定书
根本案情
2005年4月1日,苗某作为差遣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书,期限至2006年3月31日。尔后两边屡次续签劳作合同,最终一份劳作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合同届满时,苗某要求人力资源公司与其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人力资源公司要求苗某与另一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劳作合同,不然视为其抛弃续签权力,劳作合同停止。
裁判要旨
《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均应实行,这其间当然应当包含契合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签定条件时即应当签定。在差遣职工挑选要求续签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状况下,差遣公司应当与其签定并负有按法令规则的最低标准保证差遣职工权益的职责。
判定摘要
本院以为:关于劳作合同是否归于违法停止问题。《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XX公司对上述二法条的了解是:根据劳务差遣单位用工方法的特殊性,劳务差遣单位无须适用《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应当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法令规则,而只需与劳作者屡次签定两年以上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即契合法令规则。对此,本院以为,首要,综观《劳作合同法》的立法编制,其第十四条归于对劳作合同的缔结问题所作的一般性规则,而第五十八条尽管在第五章关于劳务差遣的特别规则项下,但这只能阐明因劳务差遣有必定的特殊性而专门予以规制,而不能当然以为劳务差遣用工方法下缔结的劳作合同独立于一般劳作合同之外。其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首要清晰: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也便是说,《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均应实行,这其间当然应当包含契合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签定条件时即应当签定。再次,从立法原意上看,《劳作合同法》规则无固定时劳作合同的意图是为了处理实践用工中的劳作合同短期化问题,保证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假如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了解为在外条款,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不适用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法令规则,则可能会存在用人单位经过劳务差遣方法躲避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缔结然后危害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状况,这明显与《劳作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相悖。综上,劳务差遣单位仍应一体适用《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法令规则。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这方面的常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状况往往比较复杂,需求结合实践状况见机行事,假如你还有什么法令问题或许需求法令援助,都能够到听讼网找律师寻求专业辅导。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