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13:25浏览量:394

《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现已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挂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税务挂号处理,加强税源监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建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出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出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施行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税务挂号。
前款规则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出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乡村小商贩外,也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施行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税务挂号。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负有扣缴税款责任的扣缴责任人(国家机关在外),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施行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扣缴税款挂号。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是税务挂号的主管税务机关,担任税务挂号的建立挂号、改变挂号、刊出挂号和税务挂号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挂号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挂号证件包含税务挂号证及其副本、暂时税务挂号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挂号证件包含扣缴税款挂号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依照国务院规则的税收征收处理规模,施行属地处理,采纳联合挂号或别离挂号的方法处理税务挂号。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能够依照“各区涣散受理、全市会集处理”的准则处理税务挂号。
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联合处理税务挂号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挂号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挂号的主管税务机关发作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一起洽谈处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当地税务局(分局)履行一致税务挂号代码。税务挂号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联合编制,一致下发各地履行。
已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挂号代码为:区域码 国家技能监督部分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挂号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出产、运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挂号代码为:区域码 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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