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6 13:28浏览量:1251
裁判要旨:
    竞业制止职责作为忠诚职责的重要派生职责,在约束董事滥用职权、获取私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正确理解竞业制止职责的内在及发生的法令结果,才干保证公司利益、董事经济自由权二者之间的平衡。
    案情:
    2005年1月24日原告福建亚通公司与福耀公司、伟升(香港)有限公司一同合资建立本案第三人宝通公司,从事出产、出售PE双壁波纹管、PVC/PE塑钢复合环绕管及带材等事务,被告刘道敏在该公司任董事长,黄珊珊任董事。2005年7月27日三方股东签订协议,约好: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公司事务区域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性产品的出产和出售事务,不然对本公司所形成的全部丢失予以补偿。2005年12月26日经三方股东洽谈,对宝通公司进行清算,中止运营活动。
    2005年7月26日被告黄珊珊与福敏实业公司一同组成新公司——殷实管业,黄珊珊担任司理,该公司从事的事务与宝通公司相同。2005年9月被告刘道敏以房产出资400万元,成为殷实管业股东,占37%的股份,黄珊珊占15%的股份,刘道敏为该公司履行董事,黄珊珊为监事,后刘道敏辞去履行董事职务。原告以为,宝通公司董事刘道敏、黄珊珊未经董事会赞同,一同与别人注册建立殷实管业,出产运营与宝通公司同类的事务,违背对公司的忠诚职责,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刘道敏、黄珊珊中止运营殷实管业,并将在殷实管业的股份转让给别人;将违法收入1元钱归宝通公司一切,殷实管业承当连带职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道敏、黄珊珊均辞去在宝通公司的董事职务。
    裁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殷实管业出产的产品与原告出产的产品相同,属同类运营。在宝通公司没有歇业时,被告刘道敏即成为殷实公司的股东,虽未以自己名义参加运营,但其直接意图是从该公司获取收益,寻求经济利益。黄珊珊不仅为该公司股东,且担任监事一职,直接参加殷实管业的运营活动,故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竞业制止职责的违背。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刘道敏、黄珊珊中止侵权,并将其在殷实管业的股份转让别人的建议,因被告刘道敏、黄珊珊已辞去宝通公司董事职务,且宝通公司已处于歇业状况,各股东之间也已达成清算协议,即竞业的目标已不存在,故对该建议不予支撑。关于原告要求刘道敏、黄珊珊将违法收入1元钱归宝通公司一切的建议,是公司归入权的合理行使,应予支撑。但因殷实管业与宝通公司没有直接法令联系,危害公司的主体也不是殷实管业,原告无权要求殷实管业承当连带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判定:被告刘道敏、黄珊珊付出辽宁宝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元钱;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解析:
    本案是一同股东代表公司诉讼董事违背忠诚职责的胶葛,该案涉及到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董事忠诚职责的典型形状——竞业制止的确定,董事违背忠诚职责职责的追查等许多法令问题,现本文要点对竞业制止职责的确定及发生的法令结果予以剖析与评论。
    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有不同建议和学说,但关于董事的职责得出的定论却是相同的,即董事对任职公司负有两项根本职责:一是忠诚职责,二是勤勉职责。忠诚职责的典型形状包含竞业制止职责和自我买卖约束职责。所谓竞业制止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运营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本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五项规则了董事的竞业制止职责: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使用职务便当为自己或别人获取归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事务。该条款与旧公司法比较有很大前进:首要,学习了英美法系的“公司时机理论”,把董事夺取本归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违背董事忠诚职责内容加以规则,健全了公司的本身维护机制;其次,学习了日本、德国立法,改变了以往对董事竞业制止职责的肯定制止规则,即不管公司股东会是否赞同,董事均不得从事竞业行为。选用相对制止规则,排除了经股东会同意,答应董事运营与公司同类事务的景象,然后有条件地放宽了董事的竞业制止行为;最终,新公司法扩展了竞业制止的主体规模,将旧公司法中规则的“董事、司理”修改为“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但由于对竞业制止职责的实体和程序方面问题并未做出任何改动,使审判实务对是否构成竞业制止的判别规范发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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