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偿金扣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8 01:50浏览量:542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作业。最近,公司因亏本裁人,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司理与程某谈话后,两边洽谈签定了免除劳作合同协议书。其间约好,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免除劳作合同,待程某办完离任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则向其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处理离任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作业现已3年多了,按规则能够拿4个月薪酬的补偿金;我每月的薪酬均匀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薪酬最少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要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核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莫非我领到的免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依据劳作法的规则,网络公司与程某经过签定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协议的方式,免除两边的劳作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免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付出4个月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付出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过错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视点来说,如果把劳作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薪酬、薪水所得,归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作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中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作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避免有些企业或个人,会使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阴谋,国家又规则,超越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依然需求上税。事例中,程某所得到的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越北京市上年员工均匀薪酬的3倍数额。因而,他的免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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