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与试用期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5 08:40浏览量:2879

1、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事务习惯及查核的一种准则,不是劳作合同准则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准则下的做法。依据相关规则,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组织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作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假如合格,则对该职工处理转正手续,为其鉴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认作业岗位。假如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许下降工资标准;体现特别欠好的,可予以解雇,由校园重新分配。因而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2、见习期和试用期差异?
在实施劳作合同准则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弃,而是与试用期一起存在。这样就呈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好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往后即作为正式职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则了见习期,又规则了试用期,而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作部在1996年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方式规则“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作业的,仍应按原规则履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准则,见习期内能够约好不超越半年的试用期。”因为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详细的规则,因而,见习期与现行的劳作合同制的确有不相习惯之处。不少有识之士现已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清晰废弃。
在废弃见习期准则之前,假如用人单位只是规则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作联系,依然依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则履行。假如用人单位既规则了见习期,又规则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履行劳作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则,试用期完毕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则履行。
3、见习期期间能够离任吗?
假如职工在见习期内辞去职务,并与用人单位发作胶葛,因为这类胶葛从性质上说仍是根据劳作联系的存续与否而发生的,因而两边能够依照劳作争议的处理程序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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