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1 21:13浏览量:2859
天津市房子租借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子租借行为,维护房子租借市场秩序,维护房子租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子租借及其处理活动。
本规则所称房子租借,是指租借人将房子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处理局是本市房子租借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规则的安排施行。
区、县房地产处理局担任各自辖区内房子租借的行政处理工作,事务上受市房地产处理局的领导。
第四条 房子租借应当遵从自愿、公正、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准则,并应当依法缴交税、费。
房子租借当事人不得运用租借房子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租借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 租借的房子包含居处房子和非居处房子。
房子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租借:
(一)未依法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或许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子,未经整体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子的;
(四)归于违章建筑的;
(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制止的其他景象。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房子租借:
(一)租借人以供给房子运用权为条件与别人协作、合伙运营,不承当危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将房子内的场所切割供给给别人运用并获取收益的;
(三)以其他方法变相租借、转租房子的。
第七条 房子租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具有房子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二)被授权运营处理房子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三)房子的代管人;
(四)法令、法规、规章确认的其他权力人。
房子承租人可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八条 从事房子租借运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许工作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处理局存案。
第九条 租借房子应当供给土地运用证明。
租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文娱、洗浴、洗染等运营活动的,房子租借人应当事前征得房子相邻联系人的书面赞同,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处理相关手续。
租借在建房子的,应当契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三章 房子租借合同
第十条 房子租借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房子租借合同。房子租借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好,一般包含下列条款:
(一)租借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
(二)房子位于地址、面积、结构、装饰、隶属设备和设备情况;
(三)租借用处;
(四)租借期限;
(五)房子交给日期;
(六)租金数额、租金付出方法和期限;
(七)房子运用要求和修理职责;
(八)房子转租的约好;
(九)房子返还时的状况和增加物的处置;
(十)改动和免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职责和争议的处理方法;
(十二)当事人约好的其他条款。
签定房子租借合同能够运用一致拟定的演示文本。
第十一条 下列房子租借,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赞同的租金规范:
(一)公有寓居房子;
(二)以行政分配方法租借的非寓居房子;
(三)政府出资缔造的公益性非寓居房子;
(四)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房子。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房子的租金,由房子租借当事人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发布的辅导租金洽谈确认。
第十二条 房子租借期限由房子租借当事人洽谈确认,但不得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借合同约好的土地运用年限而且不得超越20年。
房子租借期届满,房子租借当事人能够续订房子租借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子租借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借合同约好的土地运用年限而且不得超越20年。
第十三条 房子租借两边应当自房子租借合同缔结或许改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处理局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手续。
房子租借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许港、澳、台区域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及其出资的企业的,房子租借两边应当自房子租借合同缔结或许改动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处理局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手续。
房子租借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挂号存案组织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手续的,应当书面托付另一方代为处理。
未经挂号存案的房子租借合同,不得对立第三人。
第十四条 房子租借人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子租借合同;
(二)房子所有权证书或许房子合法权属证明;
(三)租借人的身份证明;
(四)租借代管房子的,供给托付代管人赞同租借的证明;
(五)租借共有房子的,供给其他共有人赞同租借的证明;
(六)租借房子归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供给房子相邻联系人赞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子租借挂号存案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完全的,予以挂号存案,并出具挂号存案证明。
制止假造、涂抹、转借、转让挂号存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六条 租借人应当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向承租人交给房子。
租借人未准时交给房子的,承租人能够催告租借人期限交给;逾期仍未交给的,承租人能够免除房子租借合同。
租借人交给的房子不契合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致使不能实现租借意图的,承租人能够免除房子租借合同。
租借人未准时向承租人交给房子或许交给的房子不契合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第十七条 租借的房子交给时存在缺点,房子租借合同中又未作约好,影响承租人正常运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租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正;逾期未修正的,承租人有权免除房子租借合同。
第十八条 房子租借前已典当的,租借人应当在缔结房子租借合同前书面奉告承租人。租借人未书面奉告租借房子已典当而给承租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租借人将已租借的房子典当的,应当书面奉告承租人,原房子租借合同持续有用。
第十九条 租借人应当对租借的房子及其设备、设备定时查看,及时修理、维护,确保承租人寓居安全和正常运用。因怠于补葺形成人身损伤或许财产丢失的,租借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房子租借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运用房子。因承租人的原因形成房子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担任修正;归于房子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改动居处房子运用性质、装饰装饰房子或许增加隶属设备的,应当征得租借人书面赞同,其间增加的隶属设备应当由租借当事人洽谈确认其归属及修理职责。依照规则需经有关部分赞同的,应当取得赞同。
承租人未征得租借人书面赞同或许超租借借人赞同的规模和要求装饰装饰房子或许增加隶属设备的,租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康复原状或许补偿丢失。
第二十二条 租借人应当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收取租金。除房子租借合同还有约好外,租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应当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付租借金。承租人拖延付租借金的,应当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承当违约职责。
第二十三条 租借人在租借期间内以赠与、析产、承继或许生意等方法将租借房子转让给别人的,原房子租借合同持续有用,受让人应当持续实行原房子租借合同。
第二十四条 租借人在租借期间内出售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居处房子租借期间逝世的,与其生前一起寓居的人能够依照原房子租借合同持续承租该房子。
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改动方法由市房地产处理局拟定。
第二十六条 房子租借期届满,租借当事人未从头缔结房子租借合同的,租借人有权依照约好的期限回收房子,承租人应当将房子返还租借人。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逾期返还房子的,租借人有权追收房子占用期间的运用费。
房子返还时,应当契合租借当事人约好或许房子正常运用后的状况;不契合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康复,也能够自行康复,由此发作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当。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借人有权免除房子租借合同并回收房子,因此而形成丢失的,由承租人补偿:
(一)运用房子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私行拆改房子结构或许成心损坏房子主体结构的;
(三)私行改动居处房子运用性质的;
(四)私行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子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运用居处房子出产、贮存、运营污染物或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七)其他违背房子租借合同约好景象的。
租借人发现承租人运用租借房子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陈述有关部分。
第二十八条 执行市人民政府赞同的租金规范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接连拖欠租金逾1年的,租借人应当书面奉告承租人期限付租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租借人有权免除房子租借合同并回收房子。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求拆迁租借房子的,租借联系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处理;房子租借合同未作约好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房子拆迁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五章 房子转租
第三十条 房子转租是指房子租借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借期间将其承租房子的部分或许悉数再租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房子租借合同约好能够转租的,转租人能够依照房子租借合同的约好转租房子。房子租借合同未约好能够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子应当征得租借人的书面赞同。
租借人能够从转租中取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 转租房子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房子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手续。
房子转租合同的中止日期,不得超越原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的中止日期。
第三十三条 房子转租合同收效后,转租人应当持续实行原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的承租人的权力和职责,但原房子租借合同的租借人与转租两边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房子转租期间,房子转租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适用本规则有关租借人和承租人的权力、职责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房子转租期间,原房子租借合同发作改动影响转租合同实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改动;房子转租期间,原房子租借合同免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免除。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的,由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局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规则第八条,未经存案从事房子租借运营活动的,由市房地产处理局责令期限处理存案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处理房子租借挂号存案手续的,由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局责令期限补办挂号存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假造、涂抹、转借、转让挂号存案证明的,由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罚决议的,由市或许区、县房地产处理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房子租借处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及本市对廉租房子的租借处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二条 居处房子的租借人将其居处房子租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子租借当事人还应当恪守国家和本市治安处理的有关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分: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30日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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