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7 18:30浏览量:1852
    张某问:我在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单元房,两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及其他一切购房户都按约给付了大部分房款,该工程已于2005年5月18日峻工但未交给。后了解开发商在我购买的这套房子后又把该套房子卖给了刘某,别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因为开发商欠工程款,预备提起优先受偿权诉讼。我该怎么办?
    河南闻名律师事务所朱晓东律师答复:
    关于开发商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的规则。你可先与开发商洽谈处理,若洽谈不成,你可通过两种途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其一,若要求开发商持续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先申述开发商及刘某,恳求承认开发商与刘某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吊销其买卖合同;其二,你购房的意图若不能实现,你可将开发商申述至法院,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特种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则,对债务人的悉数产业或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务。但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约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及第四条规则: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大部分金钱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建造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依据此,因为购房人交给了大部分金钱且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因而,施工企业即便申述也不能就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你不必忧虑施工企业的优先权诉讼给你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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