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4 21:35浏览量:5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作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运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缓诚笃信用准则。
政府的价格行为,应当遵从合法、公正、揭露和功率的准则,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知情权、参加权、监督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行责任,做好价格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有关的价格作业。
第二章 运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辅导价或许政府定价外,实施商场调理价,由运营者依法自主拟定。
对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实施商场调理价的重要产品价格或许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能够会同相关部分拟定并发布价格行为规矩,引导、标准运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六条 运营者应当依法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的规则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做到价签价目完全、标价内容实在清晰。
降价出售产品和供给服务,运营者应当运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照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妥善保存降价前记载或许核定价格的材料,以便查验。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运营者应当清晰标明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以协议、决议或许其他协同行为彼此勾结,一致确认、保持、改变价格,或许经过约束产品的出产数量或许出售数量操作价格,危害顾客和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产品、季节性产品、积压产品等产品外,运营者不得以架空竞争对手或许独占商场为意图从事下列行为,打乱正常的出产运营次序,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以低于本身出产、运营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
(二)采纳回扣、补助、赠送等办法使产品或许服务的实践价格低于本身出产、运营本钱。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
(一)假造、分布涨价信息,导致价格大起伏上涨;
(二)奇货可居,导致产品求过于供而呈现价格大起伏上涨;
(三)运用天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情,在一些区域或职业大起伏进步价格。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运用虚伪的、诈骗性的或许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法诈骗、诱导顾客或许其他运营者与其进行买卖。
第十一条 运营者收买、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不得有下列变相进步价格或许压低价格的行为:
(一)举高等级出售产品或许收取费用;
(二)下降服务标准,削减服务内容;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五)压低等级收买产品。
第十二条 职业安排应当合作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依法展开职业价格办理、和谐作业。
职业安排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定价权的办理部分提出本职业拟定、实施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的主张;辅导本职业运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和谐本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舞本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加职业的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 职业安排不得运用其优势方位和条件,从事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危害顾客、运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安排本职业的运营者彼此勾结,操作商场价格;
(二)假造、分布涨价信息以及运用其他手法哄抬价格,推进产品价格过高上涨。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四条 下列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能够实施政府辅导价或许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联系严重的极少量产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量产品价格;
(三)天然独占运营及其他带有维护、独占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详细适用规模,以中心定价目录和当地定价目录为依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依照中心定价目录规则的定价权限和详细适用规模,拟定、调整当地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阅赞同,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审定后发布实施。
没有列入当地定价目录,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实施政府辅导价或许政府定价,并及时列入当地定价目录:
(一)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实施政府辅导价或许政府定价的;
(二)新列入中心定价目录的;
(三)国务院或许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规则实施政府辅导价或许政府定价的。
第十六条 拟定、调整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社会均匀本钱、商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节省资源、维护环境、促进技能创新。
对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天然独占运营的产品或许服务价格,拟定、调整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时还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水平。
第十七条 拟定、调整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集体的利益,能够采纳实施价格优惠等方法予以搀扶。
第十八条 拟定、调整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进行价格、本钱查询,听取社会定见。拟定、调整价格的决议应当向社会布告。
第十九条 对依法归入本钱监审目录办理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进行定价本钱监审,实施拟定价格前监审和守时监审。
第二十条 承受定价本钱监审的运营者应当依照规则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本钱材料,并对本钱材料的合法性、实在性担任。
运营者无正当理由回绝、拖延供给本钱材料,或许供给虚伪本钱材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本钱监审或许间断当次本钱监审,并不予拟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予以同区域或许相类似区域同职业的较低本钱为依据调整价格。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实施价格听证目录办理的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天然独占运营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第二十二条 价格听证采纳听证会方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安排,就拟定、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证明。
价格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由顾客、运营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能、法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顾客代表的份额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间应当有低收入集体的代表。
听证会应当揭露进行。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向社会揭露听证计划、定价本钱监审定论及其依据、听证代表名单以及听证成果。
第二十三条 价格决议计划部分应当对听证会的定见进行剖析,并作为价格决议计划的依据之一。
听证会代表大都不赞同定价计划或许对定价计划有较大不合时,价格决议计划部分应当和谐申请人调整计划,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再次安排听证。
需求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价格决议计划部分同意的终究定价计划,凡经听证会证明的,上报时应当一起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定价权的主管部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拟定、调整的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进行盯梢查询和评价,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定价依据和社会各方面反映,依照规则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当令调整价格。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的产品或许服务,在一守时期内质量显着下降或许功用部分缺失的,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定价权的办理部分应当及时采纳暂时下降价格办法,保证价格与质量相符。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免费向运营者发放收费证明。收费证明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同意依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
运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收取收费证明,并将收费证明在运营场所或许缴费地址的明显方位公示,承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确认商场价格总水平调控方针,归纳运用价格、财务、出资等方针和办法予以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活跃采纳办法安稳商场价格总水平缓联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价格或许服务价格,对价格监测反映的严重问题及时研讨、剖析,拟定调控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安稳价格应急机制,严格实行安稳价格应急预案。安稳价格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有关主管部分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重要产品或许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许有或许明显上涨,需求采纳限制差价率或许利润率、规则限价、实施涨价申报准则和调价存案准则等价格干涉办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议。紧迫状况下,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决议。省人民政府采纳上述干涉办法的,应当报国务院存案。
第三十条 当商场价格总水平呈现剧烈动摇等反常状况,需求在全省规模内或许部分区域内采纳暂时会集定价权限、部分或许全面冻住价格的紧迫办法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做好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盯梢、收集、剖析、猜测、预警等作业,守时向社会发布重要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化状况。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国家规则,拟定本省价格监测目录和价格监测陈述准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依据价格监测陈述准则,选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据暂时监测或许应急监测需求,确认临地监测单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暂时监测单位应当依照价格监测陈述准则的规则报送价格监测材料,不得回绝供给或许拖延供给,不得假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依法树立价格调理基金,调控价格,安稳商场。
价格调理基金适用于以下景象:
(一)对因实行政府依法采纳的价格干涉办法、紧迫办法而遭到经济损失的运营者给予恰当价格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反常动摇而给予运营者恰当价格补助、借款贴息等价格扶持;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起伏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集体给予暂时价格补助;
(四)经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用处。
价格调理基金征收、运用、办理的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拟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树立重要产品储藏准则,保证重要产品的供给,调控价格,安稳商场。
重要产品储藏的详细种类和数量,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确认。
需求动用重要产品储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提出储藏产品动用安排计划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确认。
第五章 价格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价格服务准则,供给优质、快捷、高效的价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逐渐树立运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免费向社会公众供给运营者诚信材料查询,引导运营者诚信自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严重价格方针新闻发布准则,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价格方针的严重调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逐渐树立价格信息化体系,及时发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本钱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办理依据,并公示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依据等,发布本区域重要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引导出产、流转和消费,向社会供给价格方针咨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负有对本区域的价格争议进行和谐处理的责任,发挥在处理顾客、运营者、职业安排之间发作价格争议时的调停效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的价格鉴证安排承受司法机关、行政法令机关的托付,对刑事案子、行政法令案子所触及的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确认的有形产业和无形产业的价格进行鉴证。
价格鉴证安排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计价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涉案产业价格鉴证,除国家还有规则外,不得收取任何鉴证费用。
第四十条 托付机关依法向原价格鉴证安排提出从头鉴证或许向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的价格鉴证安排提出复核鉴证的,承受从头鉴证或许复核鉴证的价格鉴证安排,应当自承受托付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向托付机关提交鉴证定论。价格鉴证安排与托付机关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六章 价格监督查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有权问询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查询、仿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据、文件、计算机贮存信息等材料。有关当事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阻碍和搅扰行政法令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材料或许了解的状况用于价格监督办理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图,不得走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能够对相关运营者、职业协会,采纳布告、会议、书面、约谈等办法给予提示劝诫:
(一)重要产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上涨或许有或许明显上涨时;
(二)商场价格总水平呈现剧烈动摇等反常状况时;
(三)呈现社会会集反映激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
(四)节假日或许严重活动期间。
对经提示劝诫仍未标准价格行为,并违背价格法令法规的,价格主管部分能够依法查处,从重处置。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告发准则,充分发挥大众、社会安排和新闻言论的价格监督效果。
对危害顾客、运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价格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进行检举和指控,承受告发的价格主管部分应当进行挂号和回复。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下列规则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许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一)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则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则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运营者违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依照下列规则予以处置:
(一)回绝供给或许拖延供给有关材料的,责令其期限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的,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假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材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职业安排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能够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挂号办理机关能够依法吊销挂号。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能够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越定价权限和规模私行拟定、调整价格的;
(二)违背定价程序拟定、调整价格的;
(三)不实行法定的价格干涉办法、紧迫办法的;
(四)不按规则进行价格监测的;
(五)走漏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不依法实行监督办理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辅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主管部分依照定价权限和规模,规则基准价、起浮起伏(含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以及差价率、利润率),依法辅导运营者拟定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主管部分依照定价权限和规模,依法拟定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定价本钱监审,是指拟定政府辅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在查询、核算、审阅运营者本钱基础上,核定定价本钱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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