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2 16:04浏览量:2245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这一规则对竞业约束的人员规模作了约束性规则。


竞业约束因为触及的是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对一般作业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保存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竞业约束的问题。现在,在某些区域或某些职业,技术人员相对缺少,同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十分遍及,现已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出产和运营。经过法令对竞业约束作出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劳作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有三层意义:一是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关于一般作业人员不适用竞业约束。二是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存商业秘密触及的区域、规模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存的时刻长短等,与劳作者达到约好,缔结协议或在劳作合同中规则。三是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即在约好竞业约束时,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应当恪守法令法规的规则,不得超出法令法规的规则或直接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契合以上三点的竞业约束约好才是有用的。需求留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乱用竞业约束的规则,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也应当依照约好的要求,做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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