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期限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8 06:55浏览量:1529
工伤恳求期限的法令性质
《工伤确定方法》、《工伤保险条例》虽规则员工及其亲属等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恳求工伤确定的恳求期间为一年,但并未对其法令性质作清晰规则,也未规则恳求时限是否可延伸或间断、间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恳求期间的法令性质存在不同的了解。
第一种定见以为,工伤确定恳求期间的法令性质是除斥期间,归于不变期间,不该适用时效期间间断、间断及延伸的规则。本案虽因行政部门未奉告劳作者正确行使权力的方法而使得其提出恳求的期限超越一年,但这不能作为间断、间断的理由。
第二种定见以为,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工伤确定恳求期间应当归于时效领域,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的一年短期时效规则,具有诉讼时效的性质,能够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间断、间断和延伸的相关规则。
第三种定见以为,工伤确定恳求期间的法令性质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而是一种时限。从词义上了解,时限是完结某项作业的期限。这也能够从《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恳求工伤确定选用“时限”概念,并规则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恳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因此,员工恳求工伤确定期间应与同一法条所规则的用人单位恳求工伤确定期间的立法原意是共同的,也应该了解为恳求时限。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恳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已清晰恳求时限应扣除因不行抗力耽搁的时刻。关于因不行抗力耽搁的期间,应予补足而非对期间的延伸。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为:
从诉讼时效的法令性质看,时效届满,胜诉权消除,但实体权力自身以及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均不消除。而超越恳求工伤确定的期限,损失的是取得工伤补偿的实体权力。法令也未规则工伤确定恳求时限能够间断、间断,因此其不具有诉讼时效的性质。而除斥期间的适用目标一般为构成权。受伤员工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发作取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法令作用,是依《工伤保险条例》行使恳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为其进行工伤确定的权力。因此,工伤确定恳求权的性质不是构成权,而是一种恳求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准则。
事例
2008年4月,彭xx在浙江xx修建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所属的岱山“城市阳光”公寓工地受伤。彭xx与工地的实践承包人张xx达到补偿协议并实行结束。同年11月20日,其向岱山县人事劳作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该局以“用人单位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年1月,彭xx以博宇公司及张xx为被告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补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以其与张xx已达到补偿协议并实行结束等为由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2010年彭xx再次向岱山县人事劳作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同年6月,该局以彭xx不能供给xx公司在岱山的工商注册证明等资料为由作出第二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彭xx向岱山县人民政府恳求复议,同年8月11日,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2010年12月,彭xx向xx公司所在地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舟山市定海区人事劳作社会保证局(简称定海人保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该局以“超越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确定恳求通知书》。彭xx向定海区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复议保持该详细行政行为。2011年1月,彭xx诉至定海区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吊销定工认不受(2010)1号《不予受理工伤确定恳求通知书》,责令定海区人保局受理其工伤确定恳求。
裁判要旨
工伤恳求期限的法令性质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而是一种时限。关于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此超越恳求期限的,该期间应予扣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彭xx从发作事端之日到向定海人保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时,已超越法令规则的一年时效。因《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令未规则该时效存在间断、间断等景象,故该局作出定工认不受(2010)1号《不予受理工伤确定恳求通知书》这一详细行政行为,应予保持。关于彭xx所建议的因行政部门未奉告救助途径而超越工伤恳求期限,不能作为确定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则,法院判定:驳回彭xx要求吊销不予受理、责令定海人保局受理其工伤确定的诉讼恳求。
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后彭xx又恳求再审。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后以为,鉴于彭xx曾先后向两个不同县区的人事劳作社会保证局恳求工伤确定,怎么核算恳求工伤确定的恳求期限,属重要的程序性事项,需从头检查。舟山中院裁决:指令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分析
本案因为行政机关作出一系列行政行为,导致时限核算比较复杂。岱山县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于2008年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早已发作法令效力,法院和彭xx也都认可,但其又于2010年再次受理彭xx的工伤确定恳求,阐明行政机关赞同以再次受理的方法给予彭xx救助,即从2008年11月20日彭xx恳求工伤确定开端,直至2010年8月11日岱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保持不予受理的决议之日停止,因为无管辖权的劳作保证行政机关对该案在事隔两年后再次予以受理并处理,致使当事人延误了向有管辖权的劳作保证行政机关恳求工伤确定的时刻,这归于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应将此期间扣除。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