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7 21:14浏览量:2101
日子中咱们找到一份作业往往需求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以劳作合同作为建立劳作联系的根本形式,有利于保证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是劳作者维权的根据。那么劳作合同具有哪些法令特征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劳作合同具有哪些法令特征
劳作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本身的法令特征:
(1)劳作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构成:劳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必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家雇主等;另一方是劳作者自己。
(2)劳作合同的标的是劳作者的劳作行为:以劳作行为作为劳作合同标的,要求劳作者依照用人单位的指示供给劳作,劳作者供给劳作本身就是劳作合同的意图。
(3)劳作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则:我国《劳作法》第21条和《劳作合同法》第17条、第19条的规则,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
(4)劳作合同的内容触及劳作者完结再生产的进程:劳作力有天然老化的进程,劳作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作者本身老化的需求和劳作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求以劳作者的劳作来满意,因此成为劳作合同不行短少的内容。
(5)劳作合同的意图在于劳作进程的完结,而不是劳作成果的给付:劳作合同的意图在于建立劳作联系,使劳作进程得以完结。
(6)劳作合同实行中的从特点和非强制性:劳作者施行劳作行为时,有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时刻组织,有必要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结其劳作进程,有必要承受用人单位的指示。但需着重的是,劳作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7)劳作合同权利职责的延续性:劳作合同权利职责的延续性渊源于劳作者劳作力再生产的天然特点。这种延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劳作合同的有用期内,劳作者即便未向用人单位供给劳作,在必定条件下对用人单位仍有劳作报酬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仍有付出劳作报酬的职责;②在劳作合同停止或免除后,用人单位仍对劳作者负有相应的职责。
(8)劳作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根本要义在于当事人两边的合意,这在劳作合同中也是相同的。有所不同的是,劳作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由此可见,劳作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效果,它不只是规则了劳作者的劳作内容以及劳作行为,对劳作单位有重要意义;一起它仍是劳作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根据。以上内容由听讼网小编收拾。如果您的疑问仍是没有得到回答,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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