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6 02:18浏览量:2092
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我国的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建议:
1、品格权说,以为婚姻自主权也同其别品格权相同,其权力能力仍是一种一般的权力能力,即人一出世即享有,权力与主体间具有不行别离的特点,因而归于品格权的一种,是独立的品格权。
2、身份权说,以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根本的身份权。根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订立或免除婚姻联系,并不受对方的逼迫或别人的干与。
3、自在权说,以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自在权,将其归纳在自在权的规模内,因而婚姻自主权便是婚姻自在权。
(二)对各学说的剖析
首要咱们来剖析身份权说。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以为,身份权亦称亲属权,为由身份联系上所生之权力,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上及继承法上之权力。我国大陆学者对身份权有不同的界说,以下罗列几个比较典型的界说。张俊浩先生以为,身份权是自然人根据身份而享有的权力。杨立新先生以为,身份权是民事主体根据特定的身份联系发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表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保护该种联系全部必要的权力。虽然在表述上的差异,但学者们对身份权的根本观念是共同的:身份权是根据身份联系才享有的权力,身份联系发生在前,身份权发生在后,这是无可置疑的。身份权说的建议者没有看到身份权的实质以及它与婚姻自主权的联系,把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归结于身份权,这是不恰当的。
其次,咱们来剖析自在权说。自在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哲学上的自在意味着片面认识了规则而不再盲目受必定性的捆绑。在法令上权力自身就意味着某种意义上的自在,比方,全部权人有扔掉全部物的自在。自在自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况,它自身便是一种根本的人权。那么自在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在。把自在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仅仅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力,而没有把它和其他的权力区别开来。因而,笔者以为这种理论有些不当。
最终,咱们来调查品格权说。品格权是一种极难给出令人信服的界说的权力,特别是一般品格权。下面咱们列出我国学者对品格权的一些比较典型的界说。王利明先生以为:品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品格利益为客体的、为保护主体的独立品格所必备的权力。申政武先生以为:品格权是“权力主体所享有的行为与精力活动的自在和完好,它的根本点在于人的社会性,在法令上则表现为权力主体自身在动态方面的安全。杨立新先生以为:品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品格利益为客体,为保护其独立品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力。从这些界说咱们可以看出,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倾向于象界说物权那样从客体上来界定品格权。这样界说简略指出品格权的规模,但这样一个规模可能会因人们对品格利益的不同了解而呈现差异,正如德国学者拉伦茨在论说品格权时所指出的:“……这儿没有一个清晰且无可争议的边界,划界也几乎是不行能的。”[19] (P171)不过,在这儿咱们无意讨论一般品格权概念,咱们只需讨论婚姻自主权能否为品格权所包括。我国学者在论说婚姻自主权归于品格权时,首要论据是婚姻自主权具有品格权的全部特点。笔者以为,要证明一个权力被另一个权力所包括,只去比较两个权力的法令特征是不行的。
(三)婚姻自主权性质的剖析
已然品格权是以品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力,那么只需证明婚姻自主是品格利益的一个要素就能证明婚姻自主权归于品格权,不然它就不是品格权。品格权的客体简略的说便是品格利益,但品格利益同样是一个杂乱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人可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过以下说法是没有问题的,即品格利益首要指与人的生计及开展密切相关的要素,比方名字、生命、身体、健康、自在、声誉等。在个人独立年代,婚姻的首要意图现已不是宗族利益,而更多的是当事人自己的美好,因而,婚姻也就成为了个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确保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议中处于主体的位置,由他(或她)挑选自己的爱人,而不是被迫的被人决议。所以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挑选爱人问题上的挑选自在,与主体密不行分,由此婚姻自主权是品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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