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婚前债务引发的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4 18:45浏览量:1292
夫妻离婚时,要对一起的夫妻债款进行处理,婚前的债款一般不属于一起债款,那么离婚夫妻婚前债款引胶葛,关于离婚夫妻婚前债款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离婚夫妻婚前债款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介绍:离婚夫妻婚前债款引胶葛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相识。成婚前,赵某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告贷3万元,并于2009年末出具了借单。2010年末,赵、李成婚。2014年2月,赵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同年6月,李某持借单向法院申述,要求赵某归还告贷3万元。针对他们之间的债款是否树立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定见。
争议焦点:成婚债款混淆的问题
第一种定见以为,赵某与李某成婚发作债的混淆,李某的债款已归于消除,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与李某成婚不发作债的混淆,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依然存在,李某的债款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成婚会不会使债款混淆
1、现行婚姻法规则的是夫妻约好产业制。
夫妻约好产业制是夫妻对其产业所作的约好,是一种协议,是根据特定身份联系上发作的产业约好准则,一起遭到其身份联系和产业联系的两层调整;也是一种产业合同,有适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和必定性,仅仅主体和内容要遭到一些约束。它表现了相等、自愿的契约自在准则,一起夫妻之间对产业的约好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方式、效能、免除等方面必定程度上要受《合同法》的影响。
2、夫妻间婚前的债款债款不因成婚而混淆。
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债有两头,一端是债款人,一端是债款人。债款人与债款人合为一体,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也就不存在债款人和债款人了,即所谓的混淆。婚姻联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品格的相等主体,只要在他们意思表明一起的基础上才干组成具有特别身份联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全体的性质,对内夫妻两边并不由于婚姻联系的树立而各自损失独立的品格,当事人两边独立的民事主体位置是夫妻联系存续的条件。他们在婚前的债款债款不能由于成婚而混淆。
3、夫妻能够有独立的个人产业。
按照现行法律规则,婚姻两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产业,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产业承当相应债款。根据婚姻法的规则,个人产业的两种类型中婚前个人产业是其间一类。在《婚姻法》修订曾经,婚前个人产业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通过必定的时刻,能够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
归纳上面的介绍,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在婚前的债款不属于夫妻一起债款。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离婚夫妻婚前债款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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