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继承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4 08:37浏览量:1239

自书遗言承继自书写完之后即收效。当然有个问题,立遗言人假如改动遗言的,以最终一次遗言为准;假如自书遗言不能判定真伪的,一起又有公证遗言的,以公证遗言为准;自书遗言不能区分真伪而且没有公证遗言的,视为历来都没有遗言,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遗言是遗言人生前依照法定的方法处置个人产业或其他业务,并在其逝世后收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作一个遗言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言的现象,这时应区别状况确认各个遗言的效能:
首要,要对各个遗言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悉数无效或部分无效。遗言被确以为悉数无效后,悉数遗产按法定承继方法处理。法定承继人为抢夺遗产而假造、篡改遗言情节严重的,损失承继权,其应承继比例由其他法定承继人承继;假如没有其他法定承继人承继的,则该产业归国家或团体一切。遗言被确以为部分无效后,假如无效部分所触及的产业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的,仍为原一切人一切;假如无效部分归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承继方法承继;其他有用部分仍按遗承继。
其次,假如有两个以上均为有用的遗言,其遗言内容不相冲突的,则各个遗言别离发作其效能,遗言履行人应按各个遗言内容履行。
第三,假如两个以上有用遗言的内容彼此冲突,则应视不同状况区别对待。(1)假如遗言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或许两个以上的公证遗言,在这种状况下,依照《承继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的规则处理。(2)假如公证遗言与一般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公证遗言内容为准。《承继法》第20条第3款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为什么公证遗言具有高于其他遗言的法律效能呢?这是由于,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处理的遗言公证,具有实在、牢靠、方法严厉、证明力强的特色,能够有用根绝承继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好坏关系人对遗言内容进行假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论的实在性、合法性和牢靠的依据性;一起,从遗言人的视点讲,代书等其他方法的遗言与公证遗言比较,要件松懈,易于被人假造和篡改,假如答应其改变、吊销通过公证的遗言,会使遗言人发生不安全感,忧虑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假造遗言来否定公证遗言的效能。
第四,数份内容彼此对立的遗言,假如其间没有公证遗言,其他方法的遗言又没有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无法确认时间先后的,这些遗言悉数无效,遗产按法定承继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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