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是否可以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14:28浏览量:982

案由
申述人:林某,女,35岁,某市造纸厂工人。
被诉人:某市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市造纸厂厂长。
林某于1984年被某市造纸厂录用为全民固定工。1995年2月某市造纸厂不赞同与林某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遂与林某发作争议。林某于1995年3月21日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某市造纸厂与其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调查过程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立案后查明:1984年6月18日林某被某市造纸厂录用为全民固定工。1992年3月某市造纸厂作为全员劳作合同制试点单位在整体员工中推广劳作合同制,林某与单位签定了三年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1992年3月2日至1995年3月2日。1995年2月厂劳资科依据厂务会议精神,决议续签1992年3月与员工所签定的全员劳作合同。厂、劳资科在寻求林某定见时,林某提出将原劳作合同续订卜年,劳资科将林某的定见记录在案并签署了赞同定见。1995年2月23日是某市造纸厂建厂四十周年大庆,机关科室忙于准备厂庆,因而,没有处理1992年劳作合同的续订手续。林某在某市劳作局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宣传周活动中,知道了劳作合同能够签定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的合同,并到劳作部门进行了具体的咨询。林某以为自己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就找到厂劳资科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单位表示赞同签定十年期限的劳作合同,但不赞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两边发作争议,林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
剖析定见
裁定庭以为:某市造纸厂应当与林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条规则:"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 “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林某1984年6月人厂,至1995年2月已在该厂接连作业十年零八个月,契合法定要求的作业年限。林某与厂方都赞同续延1992年所签定的全员劳作合同,林某提出续延十年期限在前,但并未正式处理续延手续,在此状况下,林某提出续延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契合我国《劳作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缔结的条件要件,因而,林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支撑。
调查成果
裁定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依法做出裁定判决:
林某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则,应当给予支撑;
责令菜市造纸厂与林某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案子受理费、处理费100元由被诉人承当。
经验教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树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中作业、服务年限较长的劳作者所采纳的一项保护性办法。它对树立安稳调和的劳作联系具有必定的积极作用。
2.续延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留意以下两点:
续延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只能发作在续订劳作合同这一环节上。
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不满十年或满十年以上,其在处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有不同的成果。不满十年者,既使两边赞同续延原有的劳作合同,劳作者一方也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要求,但用人单位能够赞同也能够不赞同。满十年以上者,当事两边赞同续延原有劳作合同,只需劳作者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有必要无条件地赞同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3.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实质上也是有期限的。其期限等同于缔结之日至劳作,合同免除、停止条件呈现之日。如呈现《劳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所规则的状况时,劳作合同能够依法免除;别的劳作者一方因工或因病逝世,处理退休或退职都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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