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专题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00:06浏览量:1673

一、常见的问题
1、什么叫遗产?
答: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力;(七)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
2、承继的品种有哪些?
答:搞清这个问题,才知道哪些人有权力承继。承继大体上有三种,一种是法定承继:即没有遗言按法令规定的方法承继。一种是遗言承继:即公民立遗言来处分个人产业。遗言的品种可所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后三种一般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见证人。还可所以公证遗言。
这儿要指出的是,只需公民健在,遗言就不会收效;只需公民健在,就能够随时更改自己所立遗言,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是不能吊销、改变公证遗言的。
3、哪些人享有遗产承继权?
答:法定承继中,遗产依照以下次序承继:(一)爱人、爸爸妈妈、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先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的,再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而遗言承继和遗赠中则无此约束,也就是说,哪怕立遗言人要把自己的产业送给一个要饭的,也是他的权力,无人能够干与。
二、相关事例
(一)1、死者吴某某,男,曾于1998年5月,与董女成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其于2008年7月因交通事故逝世。在处理后事过程中,突现一女人尤某,自称系吴某在上海的合法妻子,于2006年与死者成婚,尤女且有与前夫生育的一个女儿尤某某,称其与死者已构成抚育联系,系死者继女。后来发现,死者与董女所收取的成婚证有问题,而尤某与死者在上海领的成婚证却是实在的。董女为此大受打击。
2、本案诉讼主体及诉求:
原告:尤某,系死者于2006年在上海成婚的妻子。
原告:尤某某,称系与死者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女
被告:吴某,系死者之父
被告:柯某,系死者之母
被告:吴女,系死者之女
被告:吴男,系死者之子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依法切割死者因逝世后的逝世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万元
2、恳求法院依法切割死者的遗产。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现实和理由(略)
(律师剖析):1、第二原告尤某某,其死者生前是否与其构成抚育联系,是其是否享有承继权之要害。而死者的榜首位妻子董女,因其不具有合法的妻子身份,其不能作为爱人承继死者的遗产,但根据《承继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育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育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其实最大的受害者是董女,其为死者生儿育女,对上奉养死者爸爸妈妈,对下相夫教子,与死者患难与共十年之久,其一向以为自己是死者的合法妻子,死者家人和周围大众也都一向以为二人是合法夫妻,掠夺其承继权对其不公,律师以为,作为对死者生前抚育较多的人,董某理应依法享有承继权。因此决议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董某为承继人,参与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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