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怎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8 02:02浏览量:2227

现在影响劳作联系安稳的一个重要要素,便是劳作联系领域内依法签定劳作合同的比率不高、现实劳作联系许多存在、劳作合同短期化现象严峻,使得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沛保证。因为现行法令法规对劳作合同期限没有禁止性规则,所以实践中往往有些企业为躲避法令,在劳作者作业快满十年时就改变合同或免除劳作合同,在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不再续约,致使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底子无法完成。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旨在维护被企业用完“黄金年纪段”的劳作者
《劳作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该规则的立法意图就在于维护被企业用完“黄金年纪段”的劳作者的权益,促进劳作联系安稳,经过法令对劳作者给予特别维护。也便是说,劳作者假如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二是两边当事人赞同续延劳作合同;三是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的要求。本案中,为避免用人单位使用自己优胜的位置侵略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晏某某证明其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问题,归纳考虑晏某某的举证才能、劳作争议案子的特殊性等要素,关于晏某某曾向深圳市某某电子公司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现实予以承认。确定两边之间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由此维护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劳作合同法》出台后,劳作者如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只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赞同续延劳作合同
值得欢喜的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了《劳作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更进一步维护了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权力,该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缺乏十年的;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比较《劳作法》而言,劳作者假如想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只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而无需用人单位赞同续延劳作合同,这样,实际上减轻了劳作者在这方面的举证担负,关于最大极限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必定效果。
签定书面劳作合同,遇争议及时请求裁定,以保证劳作者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应当提请劳作者留意的是:一、劳作者在入职时必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就有关劳作条件、劳作报酬、合同期限等事项予以清晰约好,以便发作争议时证明两边的劳作联系存续的时刻。如劳作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劳作联系,则劳作者必定要有相关依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十年以上不间断的劳作联系。二、劳作者满意欲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且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则能够书面方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如用人单位拒收,乃至能够用挂号邮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书面材料寄给用人单位,以获取并保存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书面依据,有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劳作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如因续签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给付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应及时请求劳作裁定建议相关权力,避免超越六十日的请求裁定时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此外,用人单位也要正承认识“无固定期限”的意义。“无固定期限”并非劳作合同永久不变,它是指劳作合同自签定时起至法定离退休年纪时有用,但遇有法定或约好免除事由时也将提早停止效能。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为对此了解有误差,以为一旦签定了就再也无法抽身,所以想方设法不与劳作者签定此类劳作合同,由此引发争议,既不利于培育企业职工的安稳感和归属感,也简单引发一些不必要的劳作争议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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