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3 22:48浏览量:1853

以出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运用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地价款,然后建立国有土地运用权。
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具有占有、运用、收益权和必定程度的处分权,即能够依法通过生意、赠与或其他方法将该土地运用权转让给别人,能够租借土地,能够设置抵押权。与这种土地运用权相适应,在该土地上缔造的合法房子和其他构筑物,也能够转让、租借或设置抵押权。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具有必定的开展权。出让国有土地的用处未经原赞同部分赞同,不得改动。经赞同改动用处的,还须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一.以出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方法
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或许协议的方法。
1、 拍卖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分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托付的拍卖人,
在指定的时刻和地址,安排契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人参与,就拟出让地块揭露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屡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准则,确认土地运用者的出让方法。 这种揭露挑选用地者的出让方法,能够进步出让的透明度,有利于出资者的公平竞争,适用于出资环境好、盈余大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这种方法要求商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高,在国外较为遍及,但现在在我国运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国现行土地运用方针不标准、用地者取得土地途径较多、地价压得相对较低一级要素所造成的。
2、 投标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运用者宣布投标约请,在规则的期限内,由契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土地的运用权,投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认土地运用者的土地出让方法。投标一般分为揭露投标和约请投标两种方法。投标出让方法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竞投各方的相互不知道内幕的情况下,为了取得土地运用权。均会报出自己能接受的最高价格和最为出色的设计计划。政府不得能够通过出让土地运用权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且通过挑选用地者及其设计计划,能够最大极限地完成政府的土地利用目的。中标者不必定是出价最高的,但一般会是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最大的土地运用者。 投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区域面积大、开发要求高或许将来受城市开展规划严厉限制的大型或关键性项目用地。
3、 协议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商量用地条件及价款,达到协议并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方法。 其根本进程是土地运用者向土地运用权出让方讨取地块的有关材料和文件,在规则的时刻内提交包含土地开发建造计划、出让金额数及付款方法等内容的文件,出让方收到上述有关文件后,通过进一步洽谈,达到土地出让协议。 这种出让方法一般适用于高科技项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明、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设施等非盈余性的用地及政府赞同的其他用地。在有偿用地初期,商场、出资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出让多选用协议方法。现在我国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根本以协议出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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