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2 01:19浏览量:2475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权力不再进行维护的准则。在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力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责任人实行所承当的责任。
法令咨询:
我是4月8号交的辞去职务报告,按劳作法和合同的规则应该是5月8号处理辞去职务手续,我作业做到4月25日完完毕,之后用我的年休假,倒班假,还有他人还班工7点来代替,这样实际上我现已完成了5月3日的一切作业,后来忽然公司让我4月29日去处理辞去职务手续,请问我这个状况是适用于60天仍是1年的裁定时效呢?谢谢
并且现在公司在五月初以洽谈为名,耽搁我裁定时效,直到8月收到公司对我培训费一事的裁定申述书副本,才知道上了公司的当,我通知公司违法行为,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公司说我的裁定诉讼时效已过,我现在很苦闹,请各位律师点拨一下,谢谢
听讼网律师回答:
单位说你裁定时效超越并没有法令效力,假如你有依据证明你一向跟单位洽谈此事,那么就标明争议还未发作。只要单位不同意处理的时分,争议才开端发作。劳作争议的裁定时效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算,我以为应当适用一年的时效。
相关法令知识:
诉讼时效的特征:(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毅力操控并能发作权力消除归于法令现实中的事情(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令规则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好或规则(3) 诉讼时效的作用是期间与现实的结合(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恳求权,但并非一切的恳求权如物上恳求权(5) 法官无权自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则需求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准则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端,它是从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开端核算,即从权力人能行使恳求权之日开端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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