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7 00:59浏览量:2185

“有理走遍天下”是老百姓遭受不公正问题时的气愤之词。其实,这句话有时也误导了要面临打官司的人们。记者从市总工会法令部了解到,在许多劳作纠纷案子中,本来是员工有理有据本可以赢的官司,可往往就因为很多人都以为“自己有理,官司啥时候都能赢”的心思,而终究因为各种原因错失裁定时效被驳回,惋惜难言。
本案中的林某是位高档白领,在一家私企担任策划作业,离职后,因为用人单位不依照许诺给其补偿金,将单位申述至裁定委员会。由此,在这个本来简略的“讨薪”案子中,却好事多磨地引出了一个要害的法令论题——如何来确认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这也是在劳作裁定案子中,判别能否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条件。
因而,记者期望通过林某的事例,使广大读者也能从中取得相关的法令引导,碰到类似问题,别再误入法令盲点,而应及时依法保护权益。
◆侵权现实
公司不按许诺给钱
员工无法讨要说法
2007年1月,林某应聘到某文明公司担任策划人作业,两边只是口头约好了作业职责和薪酬状况,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期间,两边都践约实行着自己的职责和责任。2008年3月,该文明公司因作业需求,不计划持续聘任林某,所以和林某通过友爱洽谈后,两边签定了《免除劳作联系协议书》。
在该协议书中约好:两边劳作联系免除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公司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支交给林某各种补偿金合计30000元。但是,在之后的3个月中,该公司只是支交给林某10000元,剩下钱林某屡次追要也终没要回。
2008年8月20日,林某为此申述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要求该文明公司付出其剩下的补偿金20000元。一周后,裁定委员会以林某的请求超越裁定时效为由,为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对此,林某感到难以承受。他以为,自己一向都没有连续地在和该公司洽谈讨要这笔钱,是该公司不守许诺拖着不给,现在没办法才申述到裁定,怎样就过了时效了?
在林某手足无措之际,他在向市总法令服务中心的咨询中了解到:从2008年5月起,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时效为一年。所以,他再次将单位申述到法院,力求为自己讨个说法。
◆事例解剖
裁定时效没有超出
法院判定公司赔钱
法院审理以为,其实该案子自身很简略,两边争议的问题比较明晰。焦点便是林某向公司索要剩下的劳作所得以及赋闲补偿金合计20000元。那么,这起案子是否现已超越了裁定时效?这是个需求评论的问题。也便是说,假如《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可以适用,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应当优先挑选适用该法。假如《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不能适用,因为《劳作合同法》并没有关于裁定时效的规则,因而才会挑选适用《劳作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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