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子女抚养费制度的几点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1 15:53浏览量:1709
子女抚养费给付进行立法时,大多数国家选用了“子女最佳利益准则”。对子女最佳利益准则,J.沃尔夫作了详细的解说,他以为最佳利益的规范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添加开展身体、新智、品德、精力和社会各方面的时机和便当。我国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把子女最佳利益准则贯穿于各个环节,以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利益。针对以上几点立法缺点,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定见:
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准则,以子女的实践日子与教育所需为最低规范,在此基础上,依据实践可适当添加。因为各地经济开展的不平衡,详细的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来拟定参阅规范,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地实践情况拟定出详细规范。关于有特别困难的,两边都没有经济收入来历的,关于城市还好点,还能够经过收取最低日子费来保证子女最低日子水平,但在乡村,因为社会保证体系还没有彻底树立,在两边都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子女只能面对无法受教育,有的日子都无法保证,因而,关于这一类人群,国家应完善社会保证体系,加大资金的投入,在乡村树立互帮互助的一个专门性组织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办理。
2、在抚养费的付出方法上能够选用多种付出方法,进行灵敏使用。从节省本钱的视点来考虑,优先选用直接付出的方法。关于流动性大的人员,可由法院来树立一个专门的帐户,由法院来作为中间人,进行抚养费给付的结算,以此来保证子女的权力。
3、在抚养费的履行上,我国应加速树立人口盯梢准则,树立人口网,特别是树立法院当事人信息网,使义务人一方的收入透明化,从银行或其作业的单位中直接将抚养费拘留,或把其产业冲抵。对在国外的人员,与其地点国家树立协作,由其地点国帮忙对其产业进行办理,以保证子女的利益。对一些产业稳定性很小的义务人,特别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义务人,这类人的活动风险性较大,也有可能会歹意的以运营亏本为由来请求减免抚养费,故应在法院进行裁判的时分,先对其产业进行留置或采纳其他担保方法,以避免义务人因产业削减而损害到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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