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到能终止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7 09:26浏览量:1789
问:2004年9月,王某结业后与一家民营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公司为了进步王某的作业技术,2005年9月,该公司把王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门训练6个月,并与王某签定了训练协议。协议约好,在承受训练后,王某有必要再为公司作业5年,在这5年里王某假如要脱离该公司,有必要补偿该公司训练费用3万元。可是,公司与王某并没有从头修正劳作合同的期限。
2007年9月,王某与该公司的劳作合同到期,王某提出两边停止劳作合同,而该公司却以为两边签定了训练协议,王某的服务期还未满,王某应持续为该公司作业。假如王某一定要脱离该公司,就应该依照训练协议的约好补偿该公司训练费用4万元。
王某以为自己与公司的劳作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天然停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根据训练协议承当补偿职责?若要承当应承当多大的补偿职责?
答:劳作者须恪守合法有用的服务期约好。在实际生活中,像王某这样的状况许多,从《劳作合同法》的规则来看,本案触及的问题主要有:什么状况下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训练协议要不要承当违约职责?服务期善于劳作合同期限怎么处理?
这儿需求区别劳作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劳作合同期限,是指劳作合同效能所及的时刻长度,也便是劳作合同的有用期限。对劳作者而言,便是其为单位作业的期限,对单位而言,便是其供给劳作岗位和酬劳的时刻期限。
而服务期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约好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状况下,劳作者有必要为用人单位供给服务的期限。服务期能够善于劳作合同期限,只要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并经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两边就具有约束力。
作为对用人单位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劳作者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对价,服务期是劳作者应实行的一项责任,一起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因而,假如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作者持续实行服务期的,劳作者应当实行,不然即为违约。
当然,法令也赋予了劳作者享有辞去职务的权力,因而,即便在劳作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劳作者也能够辞去职务,单位有必要赞同,可是辞去职务的劳作者有必要按服务期协议的规则给予用人单位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
据此,本案中的王某与该民营公司签定的训练协议是合法有用的,王某在劳作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停止劳作合同,是违背训练协议的,应按约好承当违约职责,向该民营公司付出违约金。因为王某现已为单位作业了三年,剩下二年,因而,详细的付出金额应当依照剩下年限的份额来核算,也便是3×2/5=1.2万,当然也能够少于这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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