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1 13:08浏览量:1044
劳务差遣,又称“劳作差遣”、“劳工差遣”、“劳作力租借”,是指差遣单位根据承受单位(即实践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承受单位签定差遣协议,将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派往承受单位,受派劳作者在承受单位的指挥和办理下供给劳作,差遣单位从承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一种特别劳作联系。那么,在劳务差遣合同中发作胶葛怎么办?听讼网为您介绍。
劳务差遣合同的胶葛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力差遣合同发生劳作争议而申述,以差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一起被告。”
《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二十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有关劳务差遣规则的,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实行。
劳作力差遣合同触及两个法令联系,即劳作力差遣合同联系与劳作合同联系。对内而言,差遣单位与劳作者(本单位员工)有劳作合同联系。对外而言,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有劳作力差遣合同联系。劳作力差遣合同的实行把三方构成的劳作联系和民事法令联系结合在一起。因为这两种法令联系发生的胶葛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令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留意区别对待。劳作者根据劳作联系申述差遣单位、承受单位的案子为劳作争议案子,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根据劳作力差遣合同申述的案子为一般民商案子。关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和承受单位之间的劳作争议,应经过劳作裁定前置程序,适用劳作法规则的60天裁定时效,按照《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规则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且检查裁定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判决。
关于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因劳作力差遣合同胶葛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依法做出判决。
劳务差遣合同详解
“劳作力差遣合同”是指差遣单位与承受单位缔结的由一方供给劳务而由另一方付出劳务费的合同。
劳作力差遣具有以下特色:
1.劳作力的雇佣和运用别离。劳作者与承受单位不存在合同联系。尽管劳作力差遣合同内容触及劳作者的权利义务,但劳作者不是劳作力差遣合同的主体;
2.劳作力差遣触及差遣单位、承受单位和劳作者三方之间联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准则;
3.劳作力差遣合同约好不明确或许违背法令规则,实行合同进程中有或许因承受单位的差错使劳作者的利益遭到危害,需求法令特别维护。
现在,我国劳作力差遣存在“逆向差遣”的景象。“逆向差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令用语。它是指劳作者已经有了作业,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定劳作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差遣公司签定劳作力差遣合同,劳作者以差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作。在此情况下,实践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存在事实上的劳作联系,经过签定劳作力差遣合同,将职责转嫁给差遣单位,变成与劳作者没有劳作联系的第三方。实践上,这是一种借用劳作力差遣名义、躲避法令职责的“逆向差遣”,或叫“反向劳务差遣”,其实便是假差遣。劳作者原本便是实践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按照我国劳作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的规则,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成果却人为地把劳作联系歪曲为劳作力差遣联系。“逆向差遣”往往导致差遣劳作者与承受单位员工比较同工不同酬,不能享用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交纳社会保险,差遣单位和承受单位职责区分不明确、不利于劳作者的维护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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